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公共外语课程修读办法(2022年修订版)
发布: 2022-10-05为全力营造因材施教、因势利导、尊重个性、激发潜能的教育环境,进一步优化公共外语教学管理,提升公共外语教学效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2020年及之后入学的学生,可任选英语(英语专业除外)、日语(日语专业除外)、法语(仅限小语种学生,英语专业除外)作为公共外语语种,修读相应课程体系。
二、课程体系
修读要求 | 公共外语为英语 | 公共外语为日语 | 公共外语为法语 | |||||||||
课程名称 | 开设 | 学 | 学 | 课程名称 | 开设 | 学 | 学 | 课程名称 | 开设 | 学 | 学 | |
必修 | 大学英语Ⅰ 或 大学英语(艺术类)Ⅰ | 1 | 3 | 64 | 大学日语Ⅰ | 1 | 3 | 64 | 第二外语(法语)Ⅰ | 1 | 3 | 64 |
大学英语Ⅱ 或 大学英语(艺术类)Ⅱ | 2 | 3 | 64 | 大学日语Ⅱ | 2 | 3 | 64 | 第二外语(法语)Ⅱ | 2 | 3 | 64 | |
大学英语Ⅲ 或 大学英语(艺术类)Ⅲ | 3 | 3 | 64 | 大学日语Ⅲ | 3 | 3 | 64 | 第二外语(法语)Ⅲ | 3 | 3 | 64 | |
大学英语Ⅳ 或 大学英语(艺术类)Ⅳ | 4 | 3 | 64 | 大学日语Ⅳ | 4 | 3 | 64 | 第二外语(法语)Ⅳ | 4 | 3 | 64 | |
部分经济管理类专业必修/ 部分专业选修 | 英语听说Ⅰ | 1 | 1 | 32 | 日语视听说Ⅰ | 3 | 2 | 32 | —— | |||
英语听说Ⅱ | 2 | 1 | 32 | |||||||||
英语听说Ⅲ | 3 | 1 | 32 | 日语视听说Ⅱ | 4 | 2 | 32 | |||||
英语听说Ⅳ | 4 | 1 | 32 | |||||||||
必修/选修 | 大学英语拓展课程 | 大学日语拓展课程 | —— |
三、课程修读
1.选择英语作为公共外语语种的学生,入学后统一修读《大学英语Ⅰ》或《大学英语(艺术类)Ⅰ》。对于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另可根据每学期《大学英语》期中考试成绩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安排跳级修读。
公共英语课程修读方案详见《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生(非英语专业)英语能力培养方案》。
2.选择日语作为公共外语语种的学生,如为2021年及之前入学,须从《大学日语Ⅰ》开始逐级修读;如为2022年及之后入学:
(1)入学前修读外语为日语的小语种学生,依据高考日语成绩实行分级教学。高考日语成绩不足80分者,入学后自《大学日语Ⅰ》开始逐级修读;高考日语成绩80-99分者,入学后自《大学日语Ⅱ》开始逐级修读(即免除修读《大学日语Ⅰ》);高考日语成绩100分及以上者,入学后自《大学日语Ⅲ》开始逐级修读(即免除修读《大学日语Ⅰ》和《大学日语Ⅱ》);免除修读的课程学分须修读大学日语拓展课程补足。
(2)非日语小语种的学生,入学后自《大学日语Ⅰ》开始逐级修读。
公共日语课程管理及学分认可依照《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公共日语课程修读指导及学分认可说明》执行。
3.选择法语作为公共外语语种的学生,入学后自《第二外语(法语)Ⅰ》开始逐级修读。
四、修读手续
1.注册语种
(1)非外语专业新生(含小语种新生),需在收到录取通知书之后,登录学校“新生服务平台”注册公共外语语种意向。教务部将以学生选择意向作为课程修读的参考。
(2)意向选择日语、法语作为公共外语语种的学生,入学后需在规定时间内确认语种选择,作为课程修读安排的最终依据。
2.变更语种
(1)学生在校期间,需要变更公共外语语种的,需在每学期第14周前根据教务部通知办理相关申请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2)变更公共外语语种申请通过后,教务部根据变更后修读计划,安排相应语种课程班并完成学分认可。
五、其他说明
1.学生在校期间可有一次,且仅有一次变更公共外语语种的机会。无论选择何种公共外语语种,均应修读完成该语种课程体系规定的全部学分,成绩合格方可毕业。
2.选定某一公共外语语种的学生,也可兼修其他公共外语语种的课程,修读合格后,认可为技能选修课学分。
3.学生变更公共外语语种申请通过后,原已修读合格的公共外语必修课程学分可认可为技能选修课学分。
4.公共外语语种为日语、法语的学生,若《大学日语》、《第二外语(法语)》课程与本专业其他必修类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可申请调整至与其他必修类课程无冲突时段的课程班修读;当学期无法调整的,也可办理缓修手续。
5.若公共外语课程体系中必修类课程修读不合格,需按“学分重取”流程重新修读合格后才能获得相应级别课程学分。
六、附则
1.本办法自2022-2023学年起开始实施。原《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公共外语课程修读办法(2016年版)》和《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小语种学生公共外语课程修读方案》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