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学、保留学籍
发布: 2024-09-02《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予休学处理:
(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1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的;
(二)因创业需中途停学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计算。普通本科学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年,专科起点本科学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允许适当延长休学时间;且经学生申请,允许其最长学习年限在第十条基础上延长2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交流学习项目,在合作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三)在教育部认可的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最长至2年。
第二十七条 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如何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手续?
1.学生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1)休学及离校申请表;
(2)家长签字的同意书;
(3)相关证明(具体材料要求详见申请表)。
2.学生将申请材料依次送至所在院系(辅导员、教学秘书、学术主管)、图书馆、财务部、学工部、物业中心审批。
3.院系及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学生将申请材料交到学务管理中心(主3#612),由学务管理中心统一送教务部和学校审核。
4.学校批准同意后,教务部出具《学籍异动通知》。
1.《休学及离校申请表》
2.家长同意书范本
注:请前往“下载中心→学生用表”界面下载使用。
教务部联系方式请查看《教务工作信息表》
各院系联系方式请查看《校内常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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