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结业、肄业

发布:  2023-10-12

制度说明相关表格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第八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取得毕业证书并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提前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取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的,经学生本人申请,院系及学校审核,准予提前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根据个人学业情况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一)学习年限达到或超过规定学制但仍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二)未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

延长学习年限以学期为单位计算,但延长后累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学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内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学校审查后,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一)学习年限达到或超过规定学制但仍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二)所取得的总学分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数的90%及以上。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在结业后2年内申请当学期有开设的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的自费修读或补考;规定时限内未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逾期不再接受学生修读或补考申请。

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均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 学习年限达到1学年及以上,不符合毕业或结业标准的退学学生,可申请肄业证书;肄业的学生,不能申请返校修读课程或补考。

学习年限未满1学年退学的学生,可申请写实性学习证明。


相关表格


1.《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

2.《延长最长学习年限申请表》

3.《结业申请表》

4.《结业学生离校手续单》

5.《肄业证书申请表》

注:以上表格请前往“下载中心→学生用表”界面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