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港澳台学生课程修读补充规定
为做好港澳台学生的课程修读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关于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厦大嘉教〔2026〕28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是对我校港澳台学生修读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课程的补充说明。
第二条 我校港澳台学生可自主选择是否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课程。若学生选择不修读上述课程,须修读通识选修课中的国情类课程,以替代上述课程学分,替代课程总学分应不低于未修读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课程总学分。
第三条 选择不修读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课程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办理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上述课程的退课及替代课程的选课手续。
第四条 用于替代的通识选修课学分,一经认定为对应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军事课程学分后,将不再重复计入通识选修课学分,学生须另行修满培养方案要求的通识选修课学分。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根据港澳台学生学习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培养。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适用于2026年及以后入学的港澳台学生。
第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