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关于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

发布:教务部  2026-08-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报考或入读我校时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学生。

第三条 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除本文件有专门规定之外,其余均按《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课程修读


第四条 港澳台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政治课和军训课学分可以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

第五条 学校组织港澳台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按照教学计划与在校的其他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和保密规定。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为港澳台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港澳台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三章 毕业与学位


第七条 港澳台学生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我校毕业要求的,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英文翻译文本。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适用于2026年及以后入学的港澳台学生。

第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