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挑战杯”系列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发布:学工部、团委  2022-12-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我校创新创业创造人才的培养,有效激发广大师生的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创造意识,进一步调动师生参与“挑战杯”系列竞赛(以下简称竞赛)的积极性,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竞赛是由共青团中央联合其他有关中央部委共同主办的全国性大学生学科实践创新竞赛。竞赛共有两个并列项目,分别为“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与“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并且包含二者的相关专项赛事。两个竞赛项目轮流举办,团省委联合相关部门举行相应的省级竞赛。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成员包括学校领导和学工部、团委,教务部,教学促进部,科研工作部,校企校地合作部,教育技术服务中心,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财务部等部门主管,各院系主管以及创新创业教育孵化中心、实验教学与工业训练中心主管。

组委会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委会实行多部门协同、校院两级联动的管理模式,主要负责统筹参赛组织工作,举办校赛,组织参加省赛、国赛,协调制定参赛激励政策,根据竞赛要求从各部门、各院系报名项目中选拔和培育重点项目等。

(二)组委会秘书处设立在学工部、团委,秘书长由部门主管担任,负责举办校赛,组织参加省赛、国赛,汇总报名项目,选拔和培育重点项目,审核与申报参赛师生各类奖励,以及竞赛其他相关的组织工作。

(三)教务部负责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的认定工作,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备案工作。

(四)教学促进部负责提供当年或据需年限的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信息,供遴选和组织有竞争力、符合参赛要求的作品报名参赛;优先推荐竞赛获奖项目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年会展示。

(五)科研工作部负责专任教师科研工作量的备案工作,提供校内师生各类优质科研项目、创新项目以及学生专利等信息,并发动相关师生参赛。

(六)校企校地合作部负责从其他竞赛中遴选和组织有竞争力、符合参赛要求的作品报名参赛,培育参赛项目等。

(七)教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提供竞赛活动场地、设备等硬件支持和技术服务支持等。

(八)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协助挖掘和组织创业在校生报名参赛,培育参赛项目等。

(九)财务部负责审核、发放竞赛相关的各类奖金。

(十)创新创业教育孵化中心负责挖掘和组织本单位学生创业项目参赛,培育参赛项目等。

(十一)实验教学与工业训练中心负责实验员教学工作量的备案工作,发掘、遴选和组织本单位有竞争力、符合参赛要求的作品报名参赛,培育参赛项目等。


第三章 参赛要求


第四条 参赛项目要求

(一)鼓励在校生的各类原创、具有科技价值和商业价值的创新创业项目参赛;鼓励依托优势学科专业组队参赛;鼓励具有学术科研成果的在校生组队参赛。

(二)参赛项目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涉及的发明创造、专利技术、资源等必须拥有清晰合法的知识产权或物权;抄袭盗用他人成果、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一经发现即刻丧失参赛相关权利并自负一切法律责任。

(三)未获得全国一等奖(或全国银奖)及以上的往届竞赛项目仍可报名参赛,若获奖可按照同等标准享受奖励。

(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及其他竞赛转化的项目可报名参加竞赛,若获奖可按照同等标准享受奖励。

第五条 参赛人员要求

(一)指导教师须政治立场坚定、爱党爱国,积极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治学严谨、热爱教育、热心从事创新创业教育,并可确保在参赛期间投入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到项目指导实际工作中。

(二)参赛学生均为在校生,须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勇于尝试、热心创业、具有自主钻研精神和创新精神,在参赛期间配合组委会的组织安排,认真完成组委会布置的相关赛事任务,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不断完善作品质量、提升团队竞争力。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竞赛,按以下标准给予科研工作量奖励与教学工作量认定。

(一)科研工作量奖励

获奖等级/奖项

科研分(分值/队)

国家级

一等奖及以上(金奖)

70

二等奖(银奖)

40

三等奖(铜奖)

25

省级

一等奖及以上(金奖)

20

二等奖(银奖)

15

三等奖(铜奖)

10

(二)教学工作量认定

获奖等级/奖项

标准课时(课时/

国家级

一等奖及以上(金奖)

70

二等奖(银奖)

50

三等奖(铜奖)

40

省级

一等奖及以上(金奖)

30

二等奖(银奖)

25

三等奖(铜奖)

20

参赛未获奖

8

(三)指导教师为团队的,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团队成员实际贡献讨论确定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的分配,报送组委会审核。

(四)对国赛、省赛获奖项目指导教师在考核、职务评审、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倾斜,国赛金奖(或特等奖、一等奖)项目排位第一的指导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七条 学生参加竞赛,按以下标准给予奖金奖励与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

(一)奖金奖励

获奖等级/奖项

奖金(元/队)

国家级

一等奖及以上(金奖)

20000

二等奖(银奖)

10000

三等奖(铜奖)

5000

省级

一等奖及以上(金奖)

5000

二等奖(银奖)

3000

三等奖(铜奖)

2000

校级

一等奖及以上(金奖)

2000

二等奖(银奖)

1500

三等奖(铜奖)

1000

(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

获奖等级/奖项

分值(学分/人)

国家级

一等奖及以上(金奖)

6

二等奖(银奖)

5

三等奖(铜奖)

4

省级

一等奖及以上(金奖)

5

二等奖(银奖)

4

三等奖(铜奖)

3

参加竞赛但未获奖

2

校级

一等奖及以上(金奖)

2

二等奖、三等奖(或银奖、铜奖)

1

(三)项目团队所获得的奖金,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在组委会的监督下,由指导教师负责组织队内民主讨论,联合项目负责人根据团队成员实际贡献合理分配奖金,分配方案由团队成员签字确认。

第八条 指导教师以及参赛学生应从校赛阶段开始全程参与,若在竞赛过程中存在未履行相关职责、未完成竞赛任务等行为,组委会有权取消或不予认定指导教师以及参赛学生的相关奖励与荣誉。

第九条 同一届竞赛中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累计奖励,以最高获奖等级给予奖励认定。


第五章 奖励核算认定


第十条 竞赛指导教师为专任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认定、科研工作量奖励由学工部、团委负责审核,分别报送教务部和科研工作部备案。

第十一条 竞赛指导教师为实验员的,科研工作量奖励按照1:1换算成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按照1.33倍系数的标准课时计算为实验课时;由学工部、团委负责审核,报送实验教学与工业训练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竞赛指导教师为辅导员或其他行政人员的,科研工作量奖励按照1:1换算成教学工作量;分配加总所得的教学工作量以48/课时的标准折算为现金给予奖励;由学工部、团委负责核算,报送财务部审核并发放。

第十三条 学生奖金奖励由指导教师牵头,以获奖团队为单位向学工部、团委提交申请,由学工部、团委负责核算,报送财务部审核并发放。

第十四条 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由学工部、团委负责审核,报送教务部认定。

第十五条 教学工作量与科研工作量于每届竞赛国赛结束的当学期内统一完成申报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奖金奖励与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于每届竞赛国赛结束的当年10月份或次年4月份,完成申报审核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2023学年起施行。

第十八条 202212月前发布的其他现行办法中若有条款与本办法相矛盾,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竞赛组委会负责解释或由组委会授权学工部、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