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基层教学组织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教务部 2022-01-2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规范基层教学组织建设与管理,强化基层教学组织功能,激发基层教学组织活力,实现覆盖全面、结构合理、功能健全、运行有效的建设目标,更好地发挥基层教学组织在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质量提升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教学组织是指学校正式建制的教师教学共同体,是落实本科教学任务、促进教师教学成长与发展、组织开展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承担群体性教学活动、指导学生学习等的最基本教学单位,具体类型包括“教研室”、“课程组”、“教学团队”、“实验教学中心”、“教学研究与发展中心/平台”等。
第二章 设立原则、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 基层教学组织设立的整体原则是在学校教育教学发展战略目标引领和指导下,按照本科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与教学学术活动的需要,明确职责、统筹规划。具体设置原则如下:
(一)全覆盖原则。每个专业必须有对应的基层教学组织。全体专任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均应纳入相应的基层教学组织,参与基层教学组织开展的各项日常活动。鼓励基层教学组织选聘富有相关教学科研经验或实践经验、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兼职教师参与。
(二)多样性原则。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教育教学实际需要和学科、专业、课程特点,自主设置不同类型的基层教学组织。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探索创新基层教学组织形式,鼓励学科间、院系间探索建立目标共定、组织共建、过程共管的新模式,鼓励组建校企、校地、校校联合的协同育人中心,打造校内外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创新团队。
(三)特色化原则。基层教学组织的名称及组织形式可根据学校和教学单位的实际状况进行设置或调整,综合考虑与原有教研室、教学团队等组织的有效衔接与融合。
(四)有效性原则。基层教学组织建设须着眼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和组织活动的常态化开展,切实有利于师德师风建设、教学活动组织、专业建设、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实践教学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师教学发展等。
第四条 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教学经验丰富、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负责人,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人员队伍,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对应课程(群)的所有专任教师,数量一般不低于5人。
(二)有稳定的课程建设方向或专业学科发展方向,承担饱满的教学或教学研究任务。
(三)有开展教学或学术活动的软硬件实力。
(四)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立实行备案制。在符合学校整体布局和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统筹规划,对于符合设立条件的基层教学组织,经本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教务部备案后设立,并在本单位网站公示。多个教学单位联合共建的基层教学组织,由涉及教学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共同审议通过,报教务部备案后设立。基层教学组织的调整或撤销参照设立程序进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基层教学组织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加强师德师风教育。组织教师学习、研讨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教学的基本方针政策,督促教师严格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教学纪律规范,树立良好教风,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做“四有”好老师。
(二)组织教学活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组织落实教学任务,规范课堂教学,严格学业管理,提高课堂教学水平及效果。加强对各教学环节(如备课、授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考试考查、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开展教学质量分析、评价和持续改进。
(三)推进专业建设。加强对相关学科、产业、领域发展趋势及人才需求的研究,参与制定、落实专业建设规划,推进专业与产业对接,优化整合教学资源,促进专业建设水平不断提升,发挥在专业评估、专业认证、专业建设与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四)加强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优化课程体系,组织制定或完善课程建设规划、课程教学大纲,加强特色鲜明的一流课程建设。组织教师集体精心备课、磨课,促进教师及时更新课程内容,将最新的学科前沿、产业发展、科(教)研成果和课程思政元素有机融入课堂教学。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和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提升教师信息化教学能力。落实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的使用,选用或编写高水平优质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深化教材、教辅资料、课件、题库、资源库、在线开放课程等多种形式的教学资源建设。
(五)强化实践教学。科学制定实践教学方案,规范设置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实践教学平台建设。加强对课程实验、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的指导和管理,落实各类实验教学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指导学生开展学科竞赛等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注重围绕创新创业,结合学科专业开展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凸显专业特色。协助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协同育人机制。
(六)加强教学研究与改革。组织教师开展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质量评价等方面的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加强教学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定期开展教学研讨与交流活动,组织相互听课、教学观摩和教学竞赛,开展同行评议。组织各级各类教学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的申报与实施,支持教师参加相关教学研讨会议和教学竞赛。
(七)促进教师教学发展。落实每位教师每学期的本科教学工作量安排。加强教学梯队建设,重视教师培训,建立健全新教师、青年教师“传、帮、带”指导制度,为教师个体的教学发展提供专业支持。开展形式多样的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强化合作意识,促进团队进步。
第四章 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
第七条 基层教学组织实行负责人任期负责制,每届任期一般为3-4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设副职负责人。负责人(含副职)的选聘经基层教学组织所在教学单位讨论、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务部备案。多个教学单位联合共建的基层教学组织,其负责人(含副职)的选聘需由涉及教学单位共同讨论、审议通过。负责人(含副职)的调整和撤换参照选聘程序进行。
第八条 基层教学组织的负责人须爱岗敬业、责任心强,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副职负责人可放宽为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九条 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在所在教学单位的指导下,全面负责本基层教学组织的各项日常工作,包括:
(一)根据学校和教学单位的教学科研任务,制定基层教学组织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作好学期、学年工作总结。
(二)组织成员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教学活动组织、专业建设、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实践教学、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师教学发展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完成学校及教学单位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工作管理制度
第十条 基层教学组织应根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工作管理制度,促进基层教学组织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运行。包括但不限于:
(一)教研活动制度。基层教学组织应充分利用我校常规设置的教研活动时段,定期开展集体备课、教育理论学习、教学经验交流、教学问题探究等教研活动。教研活动应当议题明确、讨论充分、记录完备,做到有思路、有决议、有执行、有落实。
(二)梯队建设制度。基层教学组织应重视教师培养与个体发展,严把新教师开课关,对青年教师实施教学指导,推进教学工作的“传、帮、带”。应落实负责人听课制和同行相互听课制,开展集体教学观摩活动,将听课、研课、评课三者有效结合,提升集体教学能力。
(三)教学管理制度。基层教学组织应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要求,落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审查制、新开课准入制、课程教学文件/试卷审查制,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学业考评制度。
(四)教学督导制度。基层教学组织应紧密配合学校和教学单位的督导工作,对课堂教学过程及成效开展调研、评价与诊断,提出促进教学质量持续提升的意见或建议。
(五)学年考核制度。基层教学组织应根据自身建设目标,建立内部考核机制,有计划地检查并考核成员的履职情况,并将考核结果呈报给师资所属教学单位,作为教师学年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档案管理制度。基层教学组织应重视教学、科研档案的建设与管理,指定专人做好各类活动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第六章 组织保障及考核
第十一条 学校高度重视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协同教学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对基层教学组织的建设进行总体规划,为基层教学组织的工作开展创设有利条件。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是基层教学组织建设的主体,应按照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或补充规定,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做好制度衔接,加强规范管理,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基层教学组织有序运行,发挥实效。多个教学单位联合共建的基层教学组织,由涉及教学单位共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将基层教学组织建设作为教学评估、专业评估的重要观测点,纳入教学质量报告,作为教学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教学单位负责基层教学组织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应相应建立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做好学年考核与评优工作。
第十四条 基层教学组织的考核应以本科专业发展规划、课程体系建设规划和学年工作计划为主要依据;重点考察课程教学任务完成情况,课程或专业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教育创新、教学改革方面的探索实践情况,教学研讨活动开展情况,教师教学发展与培育情况等。
第十五条 基层教学组织的学年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考核为“优秀”的基层教学组织,经教学单位推荐、学校进一步评审认定后,学校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和经费支持,对其负责人在教改立项、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于考核为“不合格”的基层教学组织必须在半年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所属教学单位及学校提交整改说明,整改后依然考核不合格的,更换该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