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办法(2022年修订版)

发布:  2022-09-27

为倡导自主性、探索性、实践性学习,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以发展学生个性,激发学生潜能,培养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敢想敢试的创业意识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我校自2015级起设立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是指学生在籍期间,以我校学生名义参加学校认可的学科竞赛、学术科研、社会实践、创业实践以及其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经由学生本人申请或活动组织单位统一报送,通过学校认定后获得的学分。

第二条 学生在籍期间最多可取得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12学分,认定后一般记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技能选修课学分,也可视项目成果性质认可至专业选修课学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工作实行学校、院系两级管理。

(一)教务部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协同学校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全校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的认定工作,包括制定认定工作的有关文件;组织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的认定工作;负责综合教务系统中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的管理等。

(二)各院系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院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项目按照归口管理形式由相关职能部门或教学单位进行认定。


第三章 认定项目与标准


第五条 认定原则

(一)所认定学分必须为整数。

(二)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或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者,只取最高值计。

第六条 学生参加以下项目,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条件,可申请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

(一)学科竞赛

学生参加与学业联系紧密的,由政府部门、学术团体、行业协(学)会、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学科竞赛活动(不包括任何无专业背景要求的文体竞赛)。

学校对学科竞赛采取分类管理模式,具体类别以《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科竞赛分类一览表》为准。

(二)纵向课题研究

学生以课题组成员身份参加学术研究,且能够提供立项任务书、研究报告并通过结题验收。

(三)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学生参加《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并通过结题验收。

(四)学术作品

1.专著。学生在各级出版社出版专著、译著和文学作品,且注明作者所属单位为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2.论文。学生在各类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且注明作者所属单位为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3.艺术类、建筑类作品。学生在各类正规出版机构公开发行的艺术类、建筑类作品或个人作品集,且注明作者所属单位为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五)专利

学生作为发明/设计/著作权人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专利授权,且注明专利权人为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六)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

1.先进个人。学生在共青团中央、团省委组织的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中,被团中央、团省委、校团委评为先进个人。

2.优秀实践团队。学生团队在共青团中央、团省委组织的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中,被团中央、团省委、校团委评为优秀实践团队。

(七)创业实践

1.自主创业。学生自主创办注册公司,已办理营业执照,正常运营六个月以上并能提供相关证明。

2.创业平台实践。学生在学校提供的创业平台(如创业园等)进行创业实践,运行一个学期以上并经考核合格。

(八)校企合作创新平台项目

学生参加已立项的校企合作创新平台项目,且符合相应平台出具的学分认定申请条件。

第七条 学校对其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实行项目化管理。上述所列之外的其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需进行学分认定的,应报送《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立项申请表》,经学校组织论证、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学校于每年的4月份和10月份组织当学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的申报工作。4月份受理批次的成果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31日,10月份受理批次的成果截止时间为当年的930日。

第九条 认定流程

(一)学生个人自主参加

1.学生申请。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与支撑材料一并提交至所在院系。

2.院系初审。各院系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以及《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项目列表及认定标准》,对学生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一致性予以审核,并审定可认定的学分数及其模块类别。所有学分认定均应符合相关认定标准。

3.学分认定部门复核。各院系将审定后的申请材料报送至对应的学分认定部门予以复核。学分认定部门应做好申请材料的档案管理,以备产生争议时复查。

4.教务部备案。学分认定部门汇总学分认定结果至教务部备案。教务部负责如实记载、发布学分认定结果。

(二)校内单位统一组织

教学单位或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以及《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项目列表及认定标准》,负责其组织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学分认定申报工作;经学分认定部门复核后报教务部备案。

第十条 学分认定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所获得的学分,并按《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因院系(或活动组织单位)、学分认定部门管理、审查不严,造成违规认定的,学校将视情节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并按照《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185月公布的《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附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项目列表及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