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任职资格规定

发布:  2017-12-29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和中宣部、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任职资格如下: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的问题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责任意识和敬业精神,无学术不端、教学违纪行为。

(三)新任专任教师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并具备马克思主义理论相关学科背景的博士学位,或为优秀硕士。

(四)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能力和业绩符合学校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兼职教师任职资格如下: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的问题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专业基础知识、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责任意识和敬业精神,重视并热爱教学工作,无学术不端、教学违纪行为。

(三)兼职教师分为课程类兼职教师和讲座类兼职教师。

课程类兼职教师应具备马克思主义理论相关学科背景的硕士以上学位或中高级职称,所学专业或所从事研究方向必须与拟担任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相同或相近。新聘兼职教师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

讲座类兼职教师应具备马克思主义理论相关学科背景或长期从事党政党建工作、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等,重点建设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社科理论界专家、各行业先进模范以及高校党委书记校长、院(系)党政负责人、名师大家和专业课骨干教师、日常思想政治教育骨干等八支教师队伍。

第四条 严格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管理,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的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或理论素质、教学水平达不到相应课程要求的,不得继续担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

第五条 本规定由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