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发布: 2017-12-19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与规范化,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推动学校各项教学建设及改革,学校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负责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学术组织,主要为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提供咨询和建议,对教学及相关工作开展研究、指导、审议、监督和评估。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认真执行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规定和要求,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科学、民主、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各教学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各教学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学科分委员会或专门工作小组,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授权下独立开展相应的专项工作,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调查研究,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决策提供建议。专门工作小组成员不限于委员会委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和其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第五条 各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较高,治学严谨,能够从全局出发谋划本单位教育教学发展;
(二)具备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熟悉国内外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趋势与改革动态;
(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质量较优的讲师;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各级教学指导委员会人数(不含专职秘书)一般为奇数,以便于事项表决。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人数一般为17-21人,具体人选按照老、中、青三代结合的原则,经学校或各教学单位推荐,由学校聘任。各教学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人数建议为7-11人,由各教学单位选任。
第七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各教学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本单位学术主管担任。
第八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单位为教务部,负责协助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处理日常性事务。各教学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秘书1名,可由委员兼任,也可由本单位的行政职员担任。
第九条 各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每届更换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二。
第十条 各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主任委员同意,可免除其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工作调动且不方便继续承担工作的;
(三)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其职务发生变动的;
(四)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委员空缺需要增补时,增补办法按本章程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各教学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名单如有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一周时间内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报送变更后的成员名单。
第十一条 各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可视工作需要,聘请顾问协助相关工作,选聘条件比照第五条有关规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各级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时了解国内外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趋势与改革动态,以指导学校(本教学单位)的教育教学工作;
(二)研讨学校(本教学单位)教学工作规划,审议学校(本教学单位)有关教学发展和改革的重大决策或重要制度,指导制定实施方案;
(三)研讨学校(本教学单位)专业的设置、调整及建设规划,完善人才培养的目标和标准,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指导学校(本教学单位)的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五)根据国家对各学科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规格的有关要求,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对学校(本教学单位)的学科专业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六)接受学校(本教学单位)委托的其他教育教学指导工作,对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和参与决策。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校(本教学单位)教学工作的需要,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按规定进行各项指导、审议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另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教育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的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须二分之一及以上委员出席始得举行。需要做出议决时,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且经与会委员总人数四分之三及以上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视需要邀请相关专家、教职员工或学生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研究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不得无故缺席相关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教学委员会秘书单位(秘书)请假。研究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时,相关委员应实行回避,且不参加表决。
第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工作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议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等方式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必要时也可在规定时间内采用网络、通讯审议方式进行。
在会议有效召开的情况下,表决结果一般由主任委员当场宣布。如采用网络、通讯审议方式,可以通过网络、通讯方式宣布表决结果。
如会议议题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会议同意,可暂不作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提交下一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应有详细的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依据本章程,制定本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