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
发布:教务部 2023-10-12为深入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转学工作,切实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7〕46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转学条件
第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以专升本录取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章 转学程序
第三条 学生提交转学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的4月和10月,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四条 学生申请转学,应提供相应的证明。
(一)因患病转学的,出具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医院检查结论等医学证明材料(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二)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证明材料(加盖学校教务部门章)。
第五条 学生申请从我校转出,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转(出)学申请表》、《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并提供表内要求的所有材料。
(二)学生所在院系、学工部、财务部依次审核学生的转学材料,并在《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转(出)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三)教务部对转学材料进行完备性检查后提交院务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校长在《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上签字确认。
(四)教务部网站公示拟转出学生相关信息(包括姓名、原就读的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拟转入学校及专业名称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由教务部调查后提交院务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进行复审。经复审异议成立的,终止学生转学申请;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学生将转学材料提交至转入学校审核。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学生取得转(出)学资格。
(五)学生应在取得转(出)学资格的当学期结束前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条 学生申请转入我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转(入)学申请表》、《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并提供表内要求的所有材料。
(二)招生办公室审核申请学生的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出具拟转入专业当年同一生源地的高考录取花名册复印件,并在《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转(入)学生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三)教务部对转学材料进行完备性检查后依次提交拟转入院系、院务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核。经院、校两级会议审核认为该生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同意该生转入申请,并由校长在《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上签字确认。
(四)教务部网站公示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包括姓名、原就读的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拟转入学校及专业名称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由教务部调查后提交院务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进行复审。经复审异议成立的,终止学生转学申请;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学生取得转(入)学资格。
(五)教务部在学生转学手续完成后3个月内将学生转学材料和《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学生个人信息汇总表》(纸质及电子版)一并报福建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备案。
(六)学生应在取得转(入)学资格后第一个学期的注册日到我校办理到校手续。
第三章 学分认可
第七条 转(入)学学生在转出学校已修读且成绩合格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相同或相近、其学分(或学时)要求等于或高于转入专业要求的,可认可其学分。
第八条 转入专业已开设的,转(入)学学生未修读过或无法进行学分认可的课程,学生转(入)学后应办理补修手续。
第九条 学生转(入)学至我校后,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
第四章 监督机制
第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转学工作纪律。对一经查实的违规行为,学校将严肃追究违规部门和违规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在转学申请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对我校学生,学校还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其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0月17日印发的《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