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结业生管理办法
发布:教务部 2017-09-10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结业生的管理工作,依据《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结业申请程序
第一条 符合结业申请条件的学生,应于教务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结业申请表》,并于其后1周时间内办结离校手续。
第二条 学生的结业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后,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并按照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实行电子注册。
第二章 课程重新修读或补考
第三条 结业生在结业后2年内可以根据当学期课程开设情况申请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重新修读或补考。若属选修课程的也可根据培养方案改修其他课程。若课程发生变更,由课程管理单位指定替代课程并报学校备案。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逾期不再办理,按永久结业处理。
第四条 结业生返校修读或补考工作由教务部负责组织。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经院系、教务部审核同意后,予以安排。
第五条 申请重新修读的结业生必须参加课堂学习(不允许办理免听),完成相应的作业,参加相关的考核,成绩评定标准与其所在课程班的其他学生一致。
第六条 申请补考的结业生仅安排期末考试,并按该次考试成绩占100%计算课程总成绩。学校不为其安排课程辅导,不进行平时或期中考核。课程补考必须随其所在课程班考试一同进行,不另单独命题或组织考试。补考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结业生应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如未参加考试,以缺考记载,当学期不再安排重考。
第七条 当学期已申请课程重新修读的结业生不得再申请同一门课程的补考。实验课、生产实习等实践类课程不允许申请补考。
第八条 申请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的结业生必须遵守原专业的教学安排,不另单独安排。
第九条 结业生返校参加课程修读或补考时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换发毕业证及补授学位
第十条 结业生在规定时间内经过课程重新修读或补考成绩合格,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补授学位,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均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十一条 我校每年3月和9月各集中换发毕业证及补授学位一次。
第十二条 换发毕业证及补授学位审查程序
(一)每学期第1周,相关院系对前一学期申请课程重新修读或补考的结业生的毕业资格进行审查,并召开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学位授予的意见并报送教务部(学位工作办公室)。
(二)每学期第2周,教务部(学位工作办公室)复核院系报送的审查结果,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中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审议通过后方可补授学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结业生换发毕业证后,教务部按照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对毕业证书信息进行电子注册;符合补授学位条件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后30日内按照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要求完成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的报送、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