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
发布: 2018-09-1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全校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的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及其相关的教学保障工作。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为教学服务的工作人员违反教学工作程序、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未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等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分为以下四个类别:
1.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类(A);
2.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
3.教学管理类(C);
4.教学保障类(D)。
第五条 教学事故根据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实、情节,以及对教学安全、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负面影响的严重程度,划分为Ⅰ、Ⅱ、Ⅲ三个等级。
第六条 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按照附录标准进行认定。凡附录未详尽列举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教学单位或教务部可以比照附录规定,提请学校进行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在教学事故发生后3日内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学事件处理记录表-1》,将详细情况报告当事人所属单位或教务部。
第八条 教学事故直接责任人应该在教学事故发生后立即主动向所属单位或教务部报告,并配合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教学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教学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将提高教学事故认定等级,其他人员将列为连带教学事故责任人。
第九条 教务部在收到教学事件报告后,应将相关情节和当事人以往的教学事件情况一并反馈给当事人所属单位。
第十条 当事人所属单位应在接收到事件反馈的2周内,就事件情况展开调查并作出认定意见。调查认定应包括以下程序:
1.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了解相关事实和发生原因。
2.要求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对所列举的教学事件进行陈述和说明,并提交给所属单位指定的人员或机构。当事人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
3.组织专门会议(会议参加对象一般应包含教学单位学术主管和分管教学的副主管/行政部门主管、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当事人所在教研室主任等),根据教学事件的主要事实和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对照本办法集体讨论作出认定意见。
4.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学事件处理记录表-2》连同当事人陈述等调查材料一起报送教务部。
第十一条 教务部复核当事人所属单位提交的材料,报学校审批。审批意见涉及教学事故认定的,教务部应以书面形式将《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及其主管;不涉及教学事故认定的,也应将审批意见送达给当事人所属单位。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或行政部门应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帮助其查找原因,及时改正。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材料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存入教学事故责任人的档案。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视教学事故等级扣发奖金。同时,取消教学事故责任人在教学事故所属考评区间参加各级各类先进个人评选的资格;发生Ⅱ级以上教学事故的教师,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高一级职务。此外,对教学事故责任人在教学事故发生当学期或当学年的绩效考核结果作如下限定:Ⅰ级教学事故(或累计两次Ⅱ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最高只能为基本合格;Ⅱ级教学事故(或累计两次Ⅲ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最高只能为合格;Ⅲ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最高只能为良好。
第四章 申诉和裁决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教务部、教学促进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人员及工会代表组成。申诉委员会下设申诉办公室,挂靠教务部,受理教学事故的申诉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教学事故责任人的正当权利。申诉委员会可以委托申诉办公室对教学事故责任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与有关教学单位、行政部门、当事人等再次核查事件经过,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调查。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发现人、知情人或调查人员如认为教学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教学事故责任处分不当,有权提出申诉或提请复议。
1.申请人应在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办公室提交书面的申诉或复议材料;逾期视为无异议。
2.申诉办公室应在申诉委员会指导下,自收到申诉或复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申诉委员会裁决。
3.经过复查,申诉委员会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裁决:
(1)原教学事故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条款正确的,维持原来的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决定。
(2)原教学事故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严重违反程序或适用条款错误的,裁定撤销原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决定,查清事实后做出复查决定。
4.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教学事故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原2014年10月公布的《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稿)》同时废止。
附录:
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类(A)
序号 | 教学事故 | 级别 |
A-01 | 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宪法、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言论,散布封建迷信或淫秽内容,传教。 | Ⅰ |
A-02 | 在教学过程中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 Ⅰ |
A-03 | 暗示或鼓励学生闹事、罢课。 | Ⅰ |
A-04 | 在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实习等教学环节中,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论文、报告、设计或作品等存在抄袭、作假等违规违纪情形。 | Ⅰ |
A-05 | 教师或相关教学人员在教学活动中擅离职守、违反教学工作规程或指导失误,导致人员损伤和财产损失。 | Ⅰ |
A-06 | 实验技术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影响实验正常进行。 | Ⅱ |
A-07 | 事前未经批准,擅自停课、调课(包括教学时间或教学地点的调整)、并课、请人代课。 | Ⅱ |
A-08 | 在课外辅导答疑工作中,无故擅自缺岗者。 | Ⅱ |
A-09 | 不按教学大纲组织教学,随意变更学时或完成教学基本内容不足教学大纲规定的五分之四。 | Ⅱ |
A-10 | 未履行教材征订审批程序,擅自征订或强制学生购买未经批准选用的教材、资料等。 | Ⅱ |
A-11 | 在教学过程中从事与教学无关之事,如使用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或进行商业活动等。 | Ⅱ |
A-12 | 在教学活动中,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迟到或早退。 | |
达10分钟及以上者; | Ⅱ | |
不足10分钟者。 | Ⅲ | |
A-13 | 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相关教学文件,如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课程教学总结等。 | Ⅲ |
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
序号 | 教学事故 | 级别 |
B-01 | 命题教师或接触试卷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泄露考题或变相泄露考题。 | Ⅰ |
B-02 | 试题出错严重。 | Ⅰ |
B-03 | 主、监考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不制止、不报告。 | Ⅰ |
B-04 | 主、监考缺席或中途擅自离岗。 | Ⅰ |
B-05 | 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私自更改学生成绩。 | Ⅰ |
B-06 | 教师评阅、计算、登记学生考试成绩或教学管理人员核对学生考试成绩出现错误。成绩错误的学生数占当学期负责登记或核对的学生总数 | |
20%(含)以上; | Ⅰ | |
3%(含)-20%; | Ⅱ | |
3%以下。 | Ⅲ | |
B-07 |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评审教师,或院系成绩审定小组,不按客观标准,随意提高或压低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后,认定存在不当行为。 | Ⅰ |
B-08 | 教师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成绩构成、考核方式或评分标准。 | Ⅱ |
B-09 | 教师直接使用同一门课程近三年使用的考试题目,试卷雷同率(按分值计算)超过30%。 | Ⅱ |
B-10 | 教师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考核命题工作。 | Ⅱ |
B-11 | 主、监考迟到或早退(监考履职时间从考试前20分钟开始)。 | |
达10分钟及以上者; | Ⅱ | |
不足10分钟者。 | Ⅲ | |
B-12 | 遗失学生答题本(答卷)、作业(作品、论文等)、实习报告、实验报告、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等重要材料。 | Ⅱ |
B-13 | 评卷过程中不遵守保密原则,随意公开评卷情况或擅自拆开密封的学生答题本浏览学生姓名等个人信息。 | Ⅱ |
B-14 | 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成绩材料。 | Ⅲ |
B-15 | 主、监考在考场内上网、看书报、聊天或做与考试工作无关的事情。 | Ⅲ |
B-16 | 监考遗失编号表等考务资料,或答题本编号、分装错误。 | Ⅲ |
B-17 | 监考错误填报缺考考生信息。 | Ⅲ |
教学管理类(C)
序号 | 教学事故 | 级别 |
C-01 | 超过规定时间未报送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 Ⅰ |
C-02 | 出具违背事实的成绩、学籍、学历、学位等证明。 | Ⅰ |
C-03 | 未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开课计划(包括公共类课程和专业类课程),落实教学任务。 | Ⅱ |
C-04 | 毕业论文(设计)、实习实验等实践教学活动组织不力,管理不当。 | Ⅱ |
C-05 | 教学管理人员超过规定时间未排定课程安排表或考试安排表。 | Ⅱ |
C-06 | 未履行审批程序任意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上课学期。 | Ⅱ |
C-07 | 课程管理单位未按要求履行课程管理职责,包括制定课程教学大纲、评估和总结课程教学质量、审核教材等。 | Ⅱ |
C-08 | 教学管理人员漏订、少订、错订教材,又未能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 Ⅱ |
C-09 | 丢失、损坏各类重要的教学管理档案(如学籍档案、师资档案、课程教学档案、考试档案、成绩档案等),或档案管理混乱。 | Ⅱ |
C-10 | 教学管理人员排课(含调补课)或考试安排不当,造成教学(考试)活动或教学(考试)场所冲突;或通知未及时送达,造成教师或学生未及时到课。 | Ⅱ |
教学保障类(D)
序号 | 教学事故 | 级别 |
D-01 | 实验室管理人员严重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严重的人员损伤和财产损失。 | Ⅰ |
D-02 | 教具(耗材)及设备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流程采购、供应、准备。 | Ⅱ |
D-03 | 管理人员管理不当或教师使用不当,导致设备丢失或损坏。 | Ⅱ |
D-04 | 教学设备未例行检查或损坏不报修;或已报修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维修,又未采取有效措施。 | Ⅱ |
D-05 | 检修人员在接到教学和考试过程中发生的教学设备故障抢修通知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 Ⅱ |
D-06 | 未经批准占用教学场所导致正常教学(考试)无法进行或延迟进行。 | Ⅱ |
D-07 | 教学场所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教室不能准时开放,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 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