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校园用语用字管理制度

发布:  2010-08-16

结合我院语言文字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了提高我校广大师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水平,积极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特制定校园用语用字管理制度。

一、校园用语要求

1.师生在校园内自觉使用普通话,在同学之间、师生之间、与来宾之间使用文明礼貌用语,禁止说粗话、高声喧哗,使普通话成为校园常规用语。

2.坚持普通话教学,课堂上教师讲课、学生回答问题都使用普通话,教学区内交流使用普通话。

3.学校教师和学生在集会上发言必须使用普通话。

4.教研活动加强基本功训练,坚持使用普通话。

5.教师必须达到《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

6.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

二、校园用字要求

1.校名、标语、名称牌、标志牌、颁发的奖状等各种标牌用字,必须达到规范要求。

2.宣传栏、宣传材料、指示牌、各级网站不能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错别字,用字必须达到规范要求。

3.学校举办的各种会议和文体活动的会标、标语、请柬等用字,必须达到规范要求。

4.公文、校报、讲话稿、教案、试卷等用字,必须达到规范要求。

5.板书用字符合规范要求。

6.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必须达到规范要求。

7.学生能自觉认识,并正确书写规范字。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