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评卷规范(修订稿)

发布:  2016-04-11

试卷是评价学生学习水平、衡量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为规范试卷的评阅,特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求

1.评卷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严肃、客观、公正地评阅试卷,不得随意扣分、送分,避免误判、错判,累加总分应准确无误。

2.评卷、填写记分栏及汇总得分一律使用红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不得使用其他颜色的笔。评卷人应签署全名。

3.试卷上的所有试题均应评阅,不得遗漏。试卷答题处的每一页面上均应有批改的标记,以示已经批阅。

二、评卷标记

1.给分

每道大题均应在题号对应处标注该题得分(包括零分)。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等客观题一般按大题给分,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等主观题一般按小题给分,特别复杂的题目可以分论点或步骤给分。按小题给分和分论点或步骤给分的,其标注方式应与大题汇总得分有所区分(如大题得分加圈)。

2.标记

答案完全正确的打勾“√”,完全错误(包括没做的试题)的打叉“×”,部分正确的打半勾“”。打半勾的试题,应将答案错误部分用下划线等显著标记标出,不完整部分用省略号“……”标出。

3.更正

评卷过程中算错分数或出现笔误,应在错误的分数或标记上打双杠后改正,并签署改判教师全名。

4.记分

所有试题评阅后,评卷教师应完整填写试卷记分栏,汇总得分,并签署全名。记分栏每大题得分等于其下各小题得分总和,总分等于各大题得分总和。试卷总分不得填写在记分栏以外的其他地方。

5.试卷上所有评阅标记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不得出现任何与评卷无关的字迹。

6.对于采用论文(设计、作品等)、口试、表演等方式考核的课程,评卷教师应撰写评阅记录作为评定成绩依据,评语字数不应少于50个字。

三、特别说明

1.评卷过程中,教师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拆封已经密封的试卷,不得随意公开评卷情况。

2.评卷结束后,教师应认真进行复查,对成绩不合格的试卷,特别是55-59分的试卷应逐一、细致地复查。

3.试卷交教务部后,除非证实属评阅失误,否则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