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教务部 2017-11-0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检查教学效果、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 为了保证课程考核正常进行,规范课程考核管理,创造公平竞争的教育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三条 课程考核一般有笔试类考核和非笔试类考核两种方式。
(一)笔试类考核
1.笔试类考核方式主要包括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
2.开卷考试可分为考生携带规定形式与数量的参考资料或者不限形式与数量的参考资料参加考试两种类型,但均不允许携带或使用笔记本电脑、手机等带有网络或者联络功能的电子设备。
3.采用笔试类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任课教师需拟定具体的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
(二)非笔试类考核
1.非笔试类考核方式包括:论文、作品、实验、口试、表演、机考、课程设计和课程报告等。
2.采用非笔试类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任课教师需拟定具体的考核要求及评分标准,比如论文、作品、课程设计、课程报告等的题材形式、格式规范、质量标准及诚信要求等,应要求学生独立完成,严禁学生抄袭、剽窃或挪用他人成果。
3.对于论文、作品、课程设计、课程报告等的提交,应指定明确的时限和方式,不允许无限期地接收,也不要接受学生代交。任课教师在提交时限前应及时核对并提醒缺漏学生补足。
第四条 课程的考核要求(包括成绩构成名称、考核方式、成绩比例、考试时长、评分标准)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在提交《课程教学安排表》时制定,经课程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确定,并向全体学生发布,一经发布不得擅自改动。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积极推进课程考试考核的改革,注重考查学生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探索“非标准答案考试”,完善学生学业评价体系。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课程的平时考核工作由各教学单位和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安排表》组织安排;期中考核及期末考核工作由教务部依据本办法组织和协调,各教学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凡教学大纲中的考核要求规定有期中考核的课程,必须安排期中考核。期中考核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根据校历安排随堂进行,各公共类课程考核由课程管理单位统一安排。
第八条 期末考核在课程教学结束后进行。通识选修课和技能选修课的期末考核统一安排在教学周最后一周随堂进行;其他课程的期末考核原则上应安排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考核地点由教务部统一安排。
第九条 课程管理单位负责按照《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课程考核命题及审核办法》组织课程考核的命题及审核工作。
第十条 教务部负责期中考试及期末考试试卷的印制工作,监管试卷印刷质量和试卷安全,保证考试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教务部负责主考、监考的培训,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学校的有关规定;各院系负责学生考风考纪教育工作,组织学生学习考场规则,要求学生严守考试纪律。
第十二条 主考、监考人员应严格按《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主考、监考工作规范》履行职责;违反相关规定的,学校将视情节依照《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考场规则》;违反相关规定的,学校将依照《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和《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对其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四条 教务部负责选派工作人员进行课程考核的巡视监察工作,各教学单位学术主管和各部门负责人应适时进行巡视督导。巡考人员应认真检查各考场监考人员行使职责情况和考场运行情况,并协助监考人员处理考场突发情况。
第四章 考核资格与考试冲突
第十五条 凡缺勤达课程总学时数1/3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
第十六条 学生修读课程的考试安排出现冲突时,由教务部负责进行考试调整。
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期中考试且符合《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期中考试请假管理规定》的学生,可依规定申请期中考试请假。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期末考试且符合《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期末考试缓考管理规定》的学生,可依规定申请期末考试缓考。
第十九条 无故未参加考试的学生记为缺考,该生该次考试成绩以0分计。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条 考核结束后,由课程管理单位组织评卷工作。采用笔试类考核方式的期末考试,原则上要求蔽名改卷。对于统考课程,条件允许的课程管理单位可以组织集体批阅。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课程成绩管理办法》完成成绩的评定、登记和考核材料的提交工作。所有考核形式的成绩评定均应有真实、完整的书面记载。
第二十二条 成绩评定、登记工作结束后,由教务部进行成绩核对工作。经核对有误者,应及时更正,备注更改原因,并由核对人员和修正人员签名以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生成绩通过综合教务系统发布。学生对课程成绩存在疑问的,可于新学期注册日(含)起3日内填报《学生课程成绩复查申请表》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试卷及成绩的存档工作由教务部统一执行。试卷档案由教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保管到期,应指定专人集中销毁;成绩档案在学生毕业后转入档案室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12年8月公布的《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