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交流生学分认可和成绩转换实施细则

发布:教务部  2016-04-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本科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规范我校交流生的学业管理,保证学生学习的连续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参加我校交流项目的学生。未经对外交流与合作部审核批准或备案的国(境)外高校的课程学习,不予进行学分认可和成绩转换。

第三条  各院系成立交流生学分认可审查工作小组,负责审查交流生学业情况,指导学生办理学分认可和成绩转换手续,依据本细则进行审查并报教务部备案。

第四条  对外交流与合作部负责联系交流学校,协助学生取得交流学习期间的成绩单等相关资料。

第五条  教务部负责交流生学分认可和成绩转换工作的组织实施及备案。

 

第二章 学分认可规则和成绩转换标准

 

第六条  学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间所修读的课程,一般应在其教学内容与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接近或相当(专业教育模块的课程知识点相似度一般不低于70%),教学要求基本符合我校学生培养要求的情况下,才能申请认可为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应类别的课程。其中,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不允许申请学分认可。

第七条  学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间所修读的课程,一般应根据双方学校的学时与学分对应关系换算成我校的学分数。换算后的学分原则上应与学生在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学分相当,学分差额不得超过四分之一。一般情况下,16学时理论教学或32学时实践教学认可为1学分,1学时不低于45分钟。

第八条  认可为通识选修课的课程,若按第七条换算后的课程学分高于2学分,统一按2学分认可。

第九条  成绩转换标准

(一)原课程成绩采取百分制形式(60分以上视为及格)计分的,按原课程成绩记载。

(二)原课程成绩采取其他形式计分的,原则上根据交流学校提供的成绩转换标准执行。若无转换标准的,由我校在综合考虑交流学校专业整体实力和学生课程内容等因素的基础上予以认定。

(三)由2门及以上课程认可为1门课程的,以最高分成绩进行成绩转换。

第十条  成绩记载

(一)教务部按照原课程名称及认可后的学分将成绩记载于交流学习当学期(寒假或暑假交流项目的成绩记载于假期前一学期),并备注“交流学习”。

(二)课程学分和成绩一经认定不得修改。未按规定程序申请认可的课程,其学分和成绩不予记载。

第十一条  交流学习期间的成绩仅作为学业管理和毕业资格审核使用,不参与奖学金评定。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交流学习结束后,学生应在返校当学期开学6周内向学籍所在院系提交学分认可和成绩转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填写《赴国(境)外交流学生学分认可和成绩转换申请表》,并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或扫描件)、所修课程的教学大纲或课程简介,递交给学籍所在院系审核。

(二)学籍所在院系根据学生申请和所提供的材料,结合学生就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学分认可规则和成绩转换标准对学生申请进行审查,并签署相关意见。

(三)学籍所在院系审核后将上述材料提交至教务部备案。

(四)教务部将备案结果制成《交流生学分认可及成绩转换表(备案)》,送学生学籍所在院系存档,并完成成绩记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附表:1主要交流学校成绩转换标准20201月更新)

2.赴国(境)外交流学生学分认可和成绩转换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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