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交流生、联合培养生若干问题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教务部  2007-09-01

随着我院对外交流合作工作的拓展,合作办学规模逐年扩大,为了规范我院交流生、联合培养生(以下简称“联培生”)的管理,特颁布本管理规定。

交流生是指我院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被选派至合作院校进行短期学习的学生。

联培生是指通过我院与合作院校的合作协议,被合作院校接纳并在合作院校继续本科学习的自费留学的学生。

根据合作办学的协议,我院与合作院校互认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对于所推荐学生的基本资格依照合作协议中的要求进行审核,原则上不允许学生有不及格课程,但是如果属于合作院校不予审核的课程(例如体育、政治等课程),交流生可返回我院后予以补齐学分,联培生若完成国外学习后拟向我院提出毕业和学位申请,则需要返校继续学习或通过完成一学期的免听学习且考核合格以补齐学分。在此基础上,就交流生、联培生学籍管理和学业管理做如下规定。

 

第一章 交流生、联培生的学籍管理

 

第一条 从交流生、联培生外出学习起,学院为其保留学籍。由对外交流与合作部出具证明,交教务部学务管理人员制作学籍管理批复。证明和批复由学生学籍所在系和财务部存档备案,已明确在外留学时间的需注明。

第二条 交流生、联培生外出学习前,应与学院签订承诺书,自觉履行承诺,严格要求自己,刻苦学习,争取优异成绩。

第三条 我院与合作院校之间的联系工作由对外交流与合作部负责,对交流生和联培生的学习、生活以及管理等工作进行及时了解、沟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条 我院在对外交流合作工作中实行联系人制度。对外交流与合作部有专人作为在外学习学生的具体工作联系人,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学生保持联系,及时传达校方通告。学生必须与校方保持通畅的联系。

第五条 交流生照常向我院缴纳学费,具体额度依照学院的有关规定。联培生不再需要向我院缴纳学费,但根据协议类属返还款者,缴纳额度依照协议办理。

 

第二章 交流生的学业管理

 

第六条 交流生中途短期在合作院校交流学习,其修读的课程成绩经该生学籍所在系确认后,学院认可其学分。

第七条 在外留学期间,交流生必须每学期将留学期间合作院校出具的所有修读课程的成绩单上报该生学籍所在系,并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交流生学分审批表》,报教务部。

 

第三章 联培生的学业管理

 

第八条 联培生在离开我院前,须完成应在我院修读的全部课程,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籍表》《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成绩大卡》,经该生学籍所在系审核后报教务部。学生学籍作保留学籍处理。

第九条 联培生完成国外学习,取得合作院校的毕业和(或)学位证书后,方可向我院提出毕业和学位申请。

第十条 联培生向我院提出申请毕业和学位的专业,原则上以该生办理外出学习手续时所就读的专业为准,由本人提出申请交该生学籍所在系审核。因合作院校原因发生专业变动者,经核实后允许学生补办院内转专业认定,但必须基于我院当年毕业生的专业范围。

第十一条 联培生应按照我院规定的毕业工作流程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手续办理者,可于下一年度办理。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务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