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实习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 2019-07-08为了增强我校师生的实习安全意识,确保实习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学生实习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院系及指导教师职责
1.新生入学后,由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牵头,对接各院系辅导员,要求每位学生签订实习安全协议。实习安全协议一式贰份,一份由学生本人留存,另一份交学校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留存。
2.各院系应加强学生的实习安全教育,在实习之前必须召开实习动员会,向学生宣讲各种安全要求和规范,并进一步加强学生职业道德、安全纪律、心理健康、事故应急、自护自救等方面的教育。指导教师也应加强对学生进行实习安全教育,并做到责任到位、到人。如因指导教师失责导致学生发生安全问题,指导教师须负全部责任。
3.由于学生本人的原因导致其未接受实习安全教育或者未签订实习安全协议的,实习指导教师可取消该生的实习资格。
4.学生实习开始之前,实习指导教师应积极动员、引导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二条 实习学生守则
1.服从院系及实习指导教师的安排,接受安全教育,认真阅读并签订学生实习安全协议。要按照学习大纲、实习计划的要求全面完成规定的实习项目。
2.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配合做好防火防盗工作;遵守交通规则,不得无证驾车;不得到江、河、湖、海等水域游泳;讲究饮食卫生,预防疾病传播。
3.服从带队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技术人员的实习调配,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实习单位秘密,服从现场教育管理。
4.实习期间要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缺席。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确因联系工作或其他原因必须离开单位的,应向实习指导教师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5.要确保实习安全。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注意爱护保养仪器设备,未经许可不准擅自操作仪器。在实习期间,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程造成自身伤害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或国家的经济损失,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自主实习申请
学生可自行联系实习单位,但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审批手续为: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家长同意、各院系审核符合实习要求者,签订自主实习承诺书,报院系备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展实习活动的学生,实习成绩将不予承认。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安全问题概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四条 实习动态管理
各院系要建立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制度,抽查学生实习情况,实习动态,及时解决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习期间如发生重大事故,应及时组织力量处理,并立即向所在单位和学校报告。学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院系的校外实习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不按规定要求或出现重大教学事故和安全稳定事故的,将视不同情况作出通报或警告等相应的处理。
第五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授权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