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师工作规范(2017年修订版)
发布:教务部 2017-11-0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培养人才是各高等院校的中心工作,教师在高校人才培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明确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职责,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并使教学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师德师风规范
第二条 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第三条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创新中华优秀传统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第四条 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第五条 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第七条 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条 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九条 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三章 教学要求
第十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每门课程必须制定《教学大纲》,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内容认真备课、组织教学、选用教材与讲义及其他教学资料。《教学大纲》一经审定,不得擅自更动,如需变动应报课程管理单位审核批准,并报教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 在接受教学任务后,应认真填写课程《教学安排表》,上报教材及教学需求信息,积极配合排课工作,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完成。
第十二条 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按时保质完成规定学时的教学工作(该学时为饱满工作量,因节假日占用的学时需择时补足)。不得随意缩短上课时间或任意增加、减少课时。不得自行调课、停课、私自请人代课或擅自更换教室。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停课,严格遵照学校关于调课、停课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备课
1.认真研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本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
2.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认真填写该课程的学期《教学安排表》,并认真执行教学进度。
3.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并广泛收集有关资料,了解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进行教学内容的更新,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和系统性。
4.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教学内容的要求和特点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精心设计教学中的各个环节。
5.以每次课为单位,认真设计并撰写教案。
第十四条 教材选用
1.课程教材的选用必须慎重,选用教材应注意内容体系有较强的科学性、先进性,对学习者具有启发性、适用性,以体现本学科高水平的最新教材为宜,各教学单位在选用教材上应把好关。
2.原则上同一门课程的教材以统一为宜。同时,为鼓励教师进行有效的教学改革,允许选用不同的高水平教材开展教学实验。
3.鼓励教师采用国际通行教材、教育部推荐的全国优秀教材或名师编写的教材。教师自编出版的教材必须符合教材的规范和教学要求。
第十五条 授课
1.教师应保质保量完成《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内容。
2.课堂上,教师如无不适应站立授课,保持服装整洁,注重仪容仪表;保持饱满精神;使用普通话、规范字;语言表达应准确、简练;思路清晰、重点突出。
3.教师应根据需要适当介绍、评述不同的学术观点以开拓学生视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辨别是非的能力。
4.教师应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努力提高教学效果。
5.教师要重视教学效果信息反馈,及时听取学生对授课的意见、要求与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改进。
6.教师不得在课堂上使用干扰教学秩序的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
7.教师是课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严格对教学秩序的管理,并有责任和义务对以下干扰课堂秩序、影响教学质量的不良行为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
(1)学生在课堂上吃东西;
(2)学生在课堂上从事与本堂教学无关的活动,如聊天、睡觉、玩手机、听音乐、看其他与本堂教学无关的书籍或资料等;
(3)学生迟到或早退。
8.教师应严格按照学校关于考勤管理的规定进行考勤,并将考勤记录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对迟到和缺勤达到一定程度的学生,要及时予以警示。
第四章 实验、实习及毕业论文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
1.严格按课程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
2.要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包括理论讲授和预备实验。
3.学生实验操作前,教师要简明、扼要地讲清实验的目的、内容、要求,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同时,应对教学全过程进行示范操作或重点示范操作。学生操作时,教师应来回巡视,耐心解答学生提出的疑点、难点,规范指导学生的操作,及时纠正学生不正确的操作方式。
4.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培养其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测量、记载、处理实验数据及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第十七条 讨论课
课堂讨论要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应事先拟好讨论提纲,安排好实施步骤。教师应发挥主导作用,把握好讨论的方向,积极启发、引导学生,使讨论始终围绕论题中心深入开展。注意培养学生的思维、论辩能力。
第十八条 课程实习
1.实习指导教师应切实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实习前要选择好实习场所,或提前到实习单位了解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要严格执行实习大纲,严格管理。同时,要关心学生的生活,注意安全。
3.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会同实习单位做好学生的鉴定,并按有关规定评定每个学生的实习成绩。
第十九条 实践教学周
1.指导教师需按照实践教学周的实践要求开展实践教学并进行考核。
2.实践教学周开始前,指导教师应加强对学生的实习安全教育;对于校外实践者,带队指导教师须做到责任到位、到人。
3.实践教学周结束后,指导教师须及时完成对学生的成绩评定,于下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2周内将成绩录入综合教务系统,并提交纸版成绩至各教学单位教学秘书处存档。
4.指导教师、各教学单位须于下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2周内将实践教学周总结报告提交至教务部。
第二十条 毕业实习
1.各院系实习负责人应提前一个月上报具体的实习计划和经费预算,按学校要求统一填写《实习计划表》和《实习经费审批表》,且根据实习组织形式分别提交《集中实习上报表》、《集中实习小组成员表》、《分散实习上报表》。实习计划应明确实习目的、时间、地点、内容、专业班级、带队教师、组织形式、考核办法、经费预算及安全措施等,明确带队老师的具体职责和分工、每位带队教师对应的实习学生人数及名单。
2.实习指导教师应在实习前选择好实习场所,或提前到实习单位了解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实习开始前,应召开实习动员会,指导教师应加强对学生的实习安全教育,并做到责任到位、到人,如因指导教师失责导致学生发生安全问题,指导教师须负全部责任。
4.实习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实习大纲,严格管理。同时,要关心学生的实习生活,注意实习安全。
5.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会同实习单位做好学生的鉴定,按有关规定评定每个学生的实习成绩,并在2周内报送教务部。各院系实习负责人需对实习工作进行总结,在实习结束2周内将总结报告上交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
6.毕业实习工作应于每年5月初全部完成。
第二十一条 课程设计(论文)
1.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根据课程设计或课程论文的要求,选择设计题目或提出课程论文范围,提前告知学生。
2.按进度计划,检查学生课程设计或课程论文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课程设计结束或课程论文完成后,应组织评审或论文答辩,并按有关规定评定课程设计(论文)成绩,必要时还应组织评讲。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
1.一般应由中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历)及以上的教师指导;如确有需要,可聘请校外单位相当于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2.坚持教学基本要求,全面培养能力,与学生进行必要次数的见面和指导。注重培养学生调查研究、查阅文献、拟定研究方案、使用工具书与仪器设备、处理数据、论文撰写等基本功的训练。
3.指导教师在学生撰写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应当履行指导教师的职责,督促学生按时完成各阶段任务;未按时完成者,指导教师应及时予以警示。各院系应定期抽查指导教师工作完成进度,对严重拖延者应纠正并敦促其完成。
4.指导教师应直接对所负责的学生进行指导,发挥学生主动性和创造精神,既不包办代替,也不放任自流。中途需更换指导教师的,应遵照学校规定报批。
5.严格毕业论文(设计)各个环节(如资料搜集、拟定大纲、实验、初稿、定稿、答辩等)的督促与检查,做好各阶段指导的书面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本院系或教务部。
6.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应于每年5月底全部完成。
第五章 课外指导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教材匹配的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配备有利于融会贯通所学知识的练习题和思考题,以便学生课外学习。
第二十四条 作业批改
教师要及时、认真、全面地批改学生作业,以百分制评分,并签署批改日期。作业批改后,作业成绩应及时记入《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成绩考核登记表》中,作为学生平时成绩记录。学生作业错误之处应予以纠正或做记号提示,必要时应给出评语。对缺交和抄袭作业的学生应及时批评教育。
第二十五条 课外学习指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具有个性的良好学习习惯,主要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较高效率的学习方法等。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有固定办公地点的教师应遵守学校关于教师课外辅导答疑管理的规定,向学生提供固定的答疑辅导时间和方式安排,保证进行有效的课外交流。
第六章 课程考核规范
第二十七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每门课程和教学环节(包括课程实验、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或毕业设计等)都应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考核命题与考核方式
1.各教学单位组织任课教师负责考核命题工作,命题工作应在考试周之前2周完成并经各教学单位或相应课程负责人审核后以规定形式上交教务部。
2.期末考试科目要求在课程结束前命题A、B卷(雷同率不得超过30%),其难度、广度和份量应相当,由教务部任选一份作为考试试卷。
3.同一门课程近三年的试题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30%。
4.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包含:闭卷、开卷、论文、听力、机考、口试、表演、实验、作品等。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结合的考核方式。原则上,考核方式应与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一致。
第二十九条 主考教师须履行主考职责,不得因考场安排有其他监考人员而不履行现场监督的责任。
第三十条 蔽名改卷制度
期末考试采用蔽名改卷制度,即先行隐去学生答卷中的考生信息再交由教师进行批阅。任课教师批阅时不得擅自拆开试卷册。
第三十一条 教师须按照要求做好评卷工作,并按时将成绩登录入综合教务系统。同时,根据成绩结果对试卷进行结论性的分析;结合一学期的教学体验,对本门课程进行全面的总结报告;提交《课程教学总结》;并将批改完的试卷及签字版成绩单、考勤表等课程考核材料送至指定地点。
第七章 教学纪律
第三十二条 教师的请假制度
1.教师请假应严格遵守学校关于教师请假管理的规定。
2.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尤其是主讲教师、非特殊情况不得随便请事假或停课,如确需请假的,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所在教学单位学术主管、教学促进部(仅专任教师)和教务部批准。
3.主讲教师因请假而延误的教学进度,必须及时安排适当时间补足。
第三十三条 为整肃教风,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对已排定的课程表教师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停课,需办理调、停课手续,由所在教学单位及教务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如需他人代课,应遵照学校关于聘请代课教师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在保证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应讲与课程内容和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也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教师不得在一切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宪、违法、违纪、违反社会公德的言论以及其他错误思想。
第八章 奖励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为激励教师爱岗敬业,积极钻研业务,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带动我校教师队伍往高水平、重职责、有爱心的方向发展,实现我校以有效教学见长的办学理念,学校每学年进行一次优秀教学奖评选活动,公开表彰优秀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奖金鼓励。
第三十六条 为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确保全校教学秩序的正常运作,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制定了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办法,凡构成教学事故的,一律严肃处理。
第九章 教学质量监督
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积极配合教学质量监督工作,吸取合理意见,做好教学改进工作。
第三十八条 教学质量监督主要关注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着重考核教师业务水平,帮助教师克服教学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十九条 教学质量监督材料应妥善保存,作为对任课教师的考核依据。
第四十条 凡教学达不到基本要求,学生反映特别强烈而又不加以改进,或者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者,在岗位聘任以及表彰先进时将对其施行教学一票否决制。
第十章 工作考核
第四十一条 教师因工作表现突出,可被推荐参加学校教学奖各奖项评选,评奖记录将作为教师个人档案记载入册。
第四十二条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要严肃认真,恪尽职守,严格遵守教学规范及有关纪律,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15年8月公布的《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师工作规范(修订稿)》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