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关于调课、停课的规定
发布:教务部 2012-08-02为使教学工作稳定、有序地进行,确保教学质量,各教学单位、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应按照既定的安排进行。调课、停课将涉及到原教学秩序的打乱,影响学生学习,应慎重安排。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1.因节假日引致的调课或停课,按校历和学院下发的文件执行。
2.因课程班全体学生经批准拟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如全国或全省统考、学院组织的大型活动等)引致的调课或停课,由相关单位(包括组织或主办单位等)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由教务部统一下发调课或停课通知。
3.因任课教师请假引致的调课或停课,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任课教师按学院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做好相应课程安排。
(2)任课教师填写相应的《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师请假及调、停课申请表》由所在分院、系、教学部、教学与科研促进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办理停课或调课安排。
4.如遇突发事故不能预先办理请假和调课、停课手续者,应及时在上课前通知教学秘书,事后补办本规定第3款要求的相关手续。
5.调课安排应符合授课规律,不得过分集中;停课不得影响课程总体进度。
6.任课教师不得擅自调课或停课,违规者将按教学事故相关规定处理,记入教学评估档案,作为评估依据。
7.任课教师不得以讨论课、习题课为名变相停课,不得擅自提前结束课程或减少授课总学时,违规者将按教学事故相关规定处理,记入教学评估档案,作为评估依据。
8.本规定自2012年8月起实施,原2008年11月发布的《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关于调课、停课的规定》同时废止。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务部
二○一二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