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兼职教师聘用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发布:教务部  2026-05-06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更好服务学校事业发展,有效利用校外优质教育资源及企业行业技术资源,持续优化学校师资队伍结构,规范兼职教师聘用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学校根据教学等工作需要,从校外聘请的,兼职承担特定工作任务的非全职工作人员,包括兼职任课教师、校外导师、校外专家。

(一)兼职任课教师指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企事业单位中聘请的,主要承担学校课程教学、实验实训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等校内教学任务的教师。

(二)校外导师指从校企合作单位或校外实训基地聘请的,主要承担学生校外实践教学任务的行业一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三)校外专家指聘请来我校开展专题讲座、学术报告、学科专业建设咨询等的校外知名学者、专家或行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 兼职教师是学校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聘用坚持“按需配置、择优聘用、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兼职教师聘用要符合学校应用型本科的定位,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和深化产教融合为导向。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四条 兼职教师聘用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责任心强。

(二)所从事的专业、研究领域或技术方向与我校学科专业相匹配,能够协同参与我校教学实施、教育教学改革、学科竞赛指导及产教融合等工作。

(三)聘用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含)。属于国家急需紧缺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或对学校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产教融合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五条 兼职任课教师聘用专项条件

(一)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含)以上学位。

(二)一般应具备良好的教学素养,教学效果优良。

第六条 校外导师聘用专项条件

(一)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一般为相关行业或企业的业务主管、业务骨干等,有较丰富的行业一线实践经验,能有效指导学生完成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内容。

第七条 校外专家聘用专项条件

(一)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一般为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专家、学者,或在企事业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

第八条 对于学校重点发展学科、产教融合急需的特殊专业人才,或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高声誉和专业造诣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可适当放宽学位、职务等相关条件。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九条 教学单位应成立兼职教师聘用工作组,负责兼职教师的聘用管理工作,成员由学术主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骨干教师等组成。

第十条 资格审查与评估

(一)教学单位兼职教师聘用工作组对拟聘用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岗位资格、教学能力等方面。教学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还应对拟聘用人选进行政治考察,包括思想政治素质、职业操守、师德师风等方面。

(二)教学单位须对首次聘用的兼职任课教师组织试讲,经评议合格后方可聘用。近5年在普通本科高校主讲两轮及以上本学科专业课程、教学经验成熟的,可免于试讲。

第十一条 审批与备案

(一)承担课程教学、考核及成绩评定的兼职任课教师,由拟聘教学单位提交聘用申请,报学校审批。

(二)承担校外实践指导、开展专题讲座等不独立承担课程教学、考核及成绩评定的校外导师及校外专家,或仅承担一次校内实践教学的兼职任课教师,由拟聘教学单位报教务部备案。

第十二条 签订协议

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劳务协议,协议明确聘期内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聘书管理

教学单位可依学校规定向兼职教师颁发聘书。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十四条 兼职教师的聘用管理以教学单位为主体,教学单位应积极为兼职教师创造工作条件,做好教学指导、过程跟踪与质量反馈。

第十五条 兼职教师聘用期限原则上为一学期,聘期结束后自动终止聘用关系。

第十六条 兼职教师聘用期满,教学单位根据教学质量评估、师德师风、履职情况及实际需求等确定是否续聘。对于教学效果良好、合作基础扎实的兼职教师,鼓励长期合作。续聘需重新签订劳务协议。

第十七条 兼职教师在聘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终止聘用关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出现师德失范行为。

(三)不能履行岗位职责。

(四)存在其他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同意,兼职教师不得以“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或“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师”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现行规定及劳务协议约定执行。若本办法内容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兼职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修订稿)》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