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兼职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修订稿)
发布:教务部 2010-08-27为加强我院本科教学工作,确保聘任优秀的教师承担我院教学任务,提高我院的教学水平和质量,根据我院师资队伍组成的特点,特就兼职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兼职教师聘用原则
1.兼职教师聘用须按照教学岗位设置和岗位条件要求,结合我院专任教师情况,合理配置,择优聘用。要选择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责任心强的教师来我院任教,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2.兼职教师的来源应基于专业对口,应选拔符合所承担教学任务需要的人员。兼职教师聘用工作应严格遵守聘用程序,推荐人或单位必须如实向学院教务部介绍被推荐人的教学水平、能力及其他相关情况。聘用手续归口教务部管理。
3.各系、教学部应努力建立兼职教师数据库,以避免聘用兼职教师的盲目性和临时性。兼职教师数据库应包括两部分:一为已聘用教师的任课记录;二为有聘用意向人员的档案信息。
二、应聘兼职教师条件
1.除厦门大学外,聘用在职高校教师时,原则上应是国家重点或地方重点院校或某些具有特色学科的高校教师(特殊专业视情况而定)。
2.应聘者应具有在正规高校主讲本课程两轮以上的经验,在所属高校教学考核评价良好以上。
3.选聘高校在读博士生,应优先选择已有高校教学经历的,其所服务高校应是本一批次的高校;不具备以上条件者,必须经过试讲,经专家评议打分,评议合格者方可聘任。
4.从企事业单位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具有对应课程(专业)的学科教育背景;1960年以后出生者应具有不低于硕士学位的学历;应具有对应行业5年以上的从业经历。
5.应聘者须责任心强,肯在教学上投入,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并能遵守我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三、兼职教师聘任流程
1.聘用单位拟聘兼职教师应优先考虑在我院有任教经历、教学质量良好、工作合作性强的教师,可参考师资库档案信息选用。
2.聘用单位拟聘新的兼职教师,应对拟聘教师做好前期的信息调研,提供以下新教师的相关材料及聘用意向提前报审,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安排工作。
(1)信息完整、准确的《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兼职教师聘任信息表》;
(2)兼职教师的职称证明;无职称者,聘用单位须明确说明拟聘职称及课酬标准;
(3)需安排试讲者,应一并提交《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新聘兼职教师试讲情况报告表》;
(4)如为退休教师,应附身份证及退休证复印件。
3.教务部通过聘用单位向拟聘的兼职教师签发《兼职教师聘任协议》,同时附上该教师的开课通知单,完成聘任工作。
四、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1.受聘兼职教师按其承担课程的学科类别由所属相应系、教学部管理。
2.各系、教学部需向兼职教师明确教学任务要求,并应在开学前对初次受聘我院任教的兼职教师进行一次培训,由系(部)主任介绍我院及系、专业情况,使兼职教师对学院的办学理念、管理模式及授课对象等有所了解。
3.各系、教学部应对兼职教师的教学安排和教学方法给予检查、指导;学院教务部、教学与科研促进部应不定时地加以督导,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4.受聘兼职教师须遵守我院《教师手册》的各项规定,遵照《兼职教师聘任协议》,按照开课通知单完成有关的课程教学工作。
5.各系、教学部和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要为兼职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尽力给予支持和帮助,加强与兼职教师间的交流与合作。
6.各系、教学部负责统计、核对受聘兼职教师的工作量和课酬,每学期末报教务部。兼职教师的课酬于期末教学工作完成后支付。
7.对于个别确实不能胜任岗位任务、在工作中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差错)或不遵守学院有关制度和要求的兼职教师,其管理单位要实事求是,及时上报,并予以处理。
8.已聘兼职教师,若评教结果较差,学生意见较大,原则上不予续聘;若确需续聘,所在系应经与该教师研讨后提交有关改进措施的报告,上报教务部,经审核批准方可续聘。续聘期间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仍未改善者,以后不得再聘。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08年11月发布的《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兼职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务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