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24年修订)

发布:教务部  2024-11-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严肃考风考纪,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纪律观念,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考生在参加考试时,应当遵循诚信、公平的原则,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包括结业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包括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的考核(含笔试类考核和非笔试类考核)以及教育教学环节中的各类考试或测试(如新生专业水平复测、转专业选拔考试等由教务部认定的考试)。


第二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主考教师、监考人员、巡考人员等,下同)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十)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一)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十二)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十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或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除开卷考试中教师另有说明外,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或考生座位上有以上物品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九)提交的课程考核作业、作品、论文或报告,经任课教师或课程管理单位认定构成剽窃他人成果、伪造或篡改数据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

(十)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手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设备、器材与他人串通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曾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再次考试作弊的;

(六)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发现考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规范取证,并按要求如实记录,考试结束后立即将相关资料和物品移送教务部,并配合完成调查认定工作。

第八条 教务部负责组织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调查认定工作并通报认定结果。认定存在考试违规行为的学生,由学工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认定存在严重考试作弊、考试作弊行为的学生,相关课程、考试或测试成绩一律以0分计;认定存在考试违纪行为的学生,情节严重的,当次考试或测试成绩以0分计。

第十条 学生对考试违规认定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考生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考试时违反考试纪律的,除按照适用于该考试的规定予以处理外,同时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原20188月公布的《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