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

发布:教务部  2023-10-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为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的,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未经允许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因其他原因无法入学的,由新生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专业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依照我校招生办公室当年新生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处理。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校历规定的注册日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八条 学生须按规定完成注册手续方可取得该学期所修读课程学分的认可资格。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普通本科各专业学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规定执行。专科起点本科各专业学制二年。

第十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分制,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允许学生提前或延期毕业,允许学生申请中途休学或保留学籍。除另有规定外,四年制本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五年制本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专科起点二年制本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3年。

学生学习年限自新生注册之日起计算,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年限。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院系、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学校有关规定可以折算为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计入学业成绩,载入学生创新创业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制定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业成绩,对通过重新修读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取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取得学分,经院系、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如实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给予相应限制。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按照学校转专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而调整专业的,允许该专业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二十一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其转专业申请。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予休学处理:

(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1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的;

(二)因创业需中途停学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计算。普通本科学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年,专科起点本科学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允许适当延长休学时间;且经学生申请,允许其最长学习年限在第十条基础上延长2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交流学习项目,在合作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三)在教育部认可的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最长至2年。

第二十七条 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1周提交复学申请及相关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查同意后,送教务部办理复学注册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疾病痊愈的证明或康复证明,方可复学;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持有关证明,方可复学;

(三)复学学生根据当前的学业情况编入原所就读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根据学生申请,安排其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结业标准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习年限达到或超过规定学制,不符合毕业或结业标准而又未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给予学生退学处理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退学处理建议,并告知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院系应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二)教务部对院系提交的退学处理建议及相关支撑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院务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三)院系应将退学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学校网站公示等公告方式送达。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据学校学生申诉办法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需提交退学申请,经院系、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取得毕业证书并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提前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取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的,经学生本人申请,院系及学校审核,准予提前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根据个人学业情况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一)学习年限达到或超过规定学制但仍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二)未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

延长学习年限以学期为单位计算,但延长后累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学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内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学校审查后,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一)学习年限达到或超过规定学制但仍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二)所取得的总学分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数的90%及以上。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在结业后2年内申请当学期有开设的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的自费修读或补考;规定时限内未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逾期不再接受学生修读或补考申请。

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均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 学习年限达到1学年及以上,不符合毕业或结业标准的退学学生,可申请肄业证书;肄业的学生,不能申请返校修读课程或补考。

学习年限未满1学年退学的学生,可申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按照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要求完成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的报送、备案工作。

学生应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要求完成个人信息核对、图像采集及提交指定照片等工作,否则无法按时取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910日印发的《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版)》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授权教务部负责解释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