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  2013-04-2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设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术规范条例》和《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向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实施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程序规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分合理;

(二)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类型

 

第四条  我院全体师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等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加强学术自律,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均可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受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院学术委员会的专项委员会之一,向院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代表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院学位论文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代表院学术委员会,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认定,解决复议及存在争议事宜;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专门机构,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三)对学位论文作假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工作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全院学术诚信建设和学术规范教育工作;

(二)建立健全学院学位论文各项管理及审查制度;

(三)负责组织全院学位论文质量检查工作;

(四)负责接受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评判工作;

(五)其他日常办公事务。

第九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师生的学术诚信建设和学术规范教育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审查和认定工作。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第十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可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原创性抽样检查、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并展开调查、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过程中,由答辩委员会确认存在作假行为的,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直接认定该学位论文作假,并将该认定意见送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裁定。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原创性抽样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作假行为嫌疑的,由检查机构以书面形式将该学位论文及检查结果送学位评定分委员进行初步调查。

第十三条  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必须是实名举报,并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方予以受理。

(一)学位工作办公室应分别向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知情者充分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对调查事项应书面答复。调查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就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二)初步调查认为举报内容不构成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可结束调查。初步调查发现举报行为是恶意诬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举报人责任。

第十四条  初步调查认为确实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正式调查。正式调查应告知被调查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调查结论并书面送达被调查人。调查结论包括:调查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其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调查和认定机构的委员或工作人员与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以保证举报人、被举报人及相关人员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罚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及其指导教师应当签订学位论文诚信承诺书。学位申请人员应当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取消学位申请人员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取消学位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做出后,即向全院及社会公布,并在30个工作日内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不予计算该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量,当事人当学期不得参评各项先进个人;情节严重的,给予考核不合格、取消指导教师资格、推迟职称职务晋升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发现出售、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情形的,根据当事人身份及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上报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一)当事人属于在读学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当事人属于教师或行政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考核不合格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的处分。

(三)涉嫌严重作假行为或者当事人属于校外人员的,上报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未履行学术诚信建设、学术规范教育和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工作职责,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实行问责制,记入该单位年度考核档案,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给予该单位负责人相应处分。

 

第六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当事人的申诉

 

第二十三条  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定结果有异议者,在接到认定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请复议。学位评定委员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复议申请人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第二十四条  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分有异议者,可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诉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二〇一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