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选课管理办法

发布:教务部  2017-11-01

为规范选课程序,指导学生科学合理地选课,加强课程教学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选课基本原则


第一条 本办法的“选课”是指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方式完成新学期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通识选修课、技能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及体育俱乐部等类别课程修读手续的过程。

第二条 学生应充分了解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修读要求和学分要求,自主安排个人学习计划,合理安排选课。

第三条 学生应认真学习所在院系的选课指导文件,并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课。

第四条 学生应按规定完成注册手续方可取得该学期所修读课程学分的认可资格。

第五条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限内选课,不参加选课或错过选课机会者,视为自动放弃选课。


第二章 选课基本要求


第六条 同一上课时间只允许选择一门课程,经批准免修的课程除外。

第七条 不允许同时选修或重复修读两门课程代码不同、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教学内容侧重不同但无本质区别的课程,否则不予学分认可。

第八条 对于有先修要求的课程,选课者应先修读先修课程;有专业限制等其他选课要求的课程,选课者应满足选课要求;以免造成后续课程学习困难或导致所修读学分不被认可。

第九条 选课结束后,学生需要登录综合教务系统确认最终选课结果;选课结果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修改。 

第十条 学生选课、听课、参加考核的课程班必须一致;参加未选中课程班的学习和考核,其学习活动和考核结果不予认可。


第三章 选课指导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应在新生入学教育阶段开展新生选课指导活动,让学生了解选课的意义及其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每学期选课前,各教学单位应安排专门的选课咨询会,向学生介绍课程设置、学分要求等,同时回答学生的提问。

第十三条 学业导师要熟悉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及学校的选课制度,分阶段对所指导学生进行选课指导,并随时接受个别学生的咨询。

第十四条 各课程管理单位负责完善所管理课程的选课信息,使学生在对所选课程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完成选课。


第四章 选课程序及时间安排


第十五条 选课时间一般为前一学期第15周和第16周,新学期第1周内完成试听及退、改、补选,一旦超过选课时间均不再受理。具体时间安排详见选课通知。

第十六条 选课程序一般包括:

1.查询课程信息:登录综合教务系统查阅并理解选课项目中的课程信息。

2.第一轮选课(初选阶段):每学期第15周开始,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学业进度进行初选,本轮选课实行“随机筛选”原则。本轮选课结束后,由综合教务系统随机筛选生成课程班名单。

3.第二轮选课(补选阶段):本轮选课仍实行“随机筛选”原则,选课形式与第一轮选课完全相同,但在此轮选课中学生不得退选、改选第一轮选课选中的课程。本轮选课结束后,由综合教务系统随机筛选补充生成课程班名单。

4.第三轮选课(退改选阶段):本轮选课实行“队列选课”原则,学生可退选或改选前两轮选课结果,亦可进行补选。综合教务系统将根据个人选课操作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依次处理选课需求;学生完成选课操作后需等待一段时间,待综合教务系统处理结束后可实时查询选课结果。

5.第四轮选课(试听阶段):新学期开课第1周,学生在试听课程后可登录综合教务系统进行退选、改选、补选,本轮选课实行“先选先得”的原则,综合教务系统将立刻处理学生的选课需求并反馈选课结果。

6.系统关闭:新学期第2周起,所有网上退、改、补选功能均关闭,课程班名单最终确定。学生须严格按照综合教务系统内课表显示的课程参加课程班学习,任何擅自或与任课教师单独协商的退、改、补选均视为无效。

特殊选课项目请遵照其选课通知所要求的程序及时间安排选课。


第五章 选课结果管理


第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选课人数不满20人不能开班。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开班的,由课程管理单位提交申请送学校审批。

第十八条 选课过程中,开课单位负责对选课数据进行分析、处理。选课人数不足的课程班,应做撤班处理;并及时通知已选该课程班的学生,指导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改选或补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158月公布的《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网上选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