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关于聘请代课教师的规定(修订稿)

发布:教务部  2010-08-27

为使教学工作稳定、有序地进行,确保教学质量,各教学单位、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应按照既定的安排进行。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因故需要聘请代课教师者,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代课教师的资格

代课教师应具有承担原任课教师所承担的教学任务的能力,并能够接受原教学工作的具体安排。

二、代课教师的选聘

凡需聘请代课教师的任课教师应依据本规定第1款的要求,自行寻找合适的代课教师,并提供代课教师的相关信息,上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若该任课教师未能自行寻找代课教师,可提请所在系系主任帮助解决;若系主任仍无法解决,可上报学院,协商解决。

三、代课的申请手续

拟聘请代课教师的任课教师应先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聘请代课教师申报表》,经所在系系主任签署意见后,上报教务部,报送教学主管院长审批。

四、代课教师的待遇

代课教师的报酬应由原任课教师支付;代课教师所承担的工作量,视同原任课教师工作量,计入原任课教师名下。

五、代课交接工作

聘请代课教师的申请经教学主管院长批准后,所在系应妥善安排代课的交接工作,应提前向课程班学生详加说明,原任课教师和代课教师应做好前后教学内容的衔接和教学方法的连贯,避免突然更换教师造成学生的混乱和困惑。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0811月发布的《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关于聘请代课教师的规定》同时废止。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务部

二○一○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