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发布:教务部  2008-04-23

第一章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落实学校办学思想、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过程、确定教学编制的纲领性文件。为使我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和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制度性文件,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权威性,其制订、执行和修订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及主要内容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由学校按照《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制订。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程序:

1.在主管教学院长领导下,教务部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教育教学改革趋势和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特色、教学发展规划,结合国家和本地经济、科学的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应遵循的指导性意见,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后,作为学院的文件发至各分院、系。

2.各分院、系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本分院、系各专业人才培养的特点和要求,在广泛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拟订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中各课程教学大纲的拟定要与人才培养方案各课程设置同步进行。

3.各分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本分院、系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由分院、系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送教务部。

4.教务部组织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各专业资深专家和骨干教师详细论证和审查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基本规格、课程体系结构及课程设置、学分学时及其分配、课程归属、师资力量等内容,并提出修改意见。

5.各分院、系参考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意见进行修改后,由分院、系负责人签字后送教务部,教务部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被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即为学院制度性文件生效。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培养目标;2.基本规格;3.学制及学习年限;4.学分说明; 5.授予学位;6.课程设置与学分分配; 7.学期教学活动安排情况;8.实践教学环节统计;9.课程体系结构。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部和各分院、系负责组织执行。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

1.各分院、系根据教学日历编制学期开课计划,并根据教学开课计划分配教学任务。各分院、系依据学期开课计划组织日常教学工作;其中公共课程由教务部统筹安排各分院、系、教学部的教学任务。

2.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分院、系必须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进度、教材、教具等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不按人才培养方案安排教学任务的,按《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以教学事故论处。

3.教学过程中,由教务部组织检查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和调整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是指某专业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等发生了或即将发生重大变化,需对既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大幅度变更的过程。

第九条 为维护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人才培养方案一旦确定,在执行过程中应确保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对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坚持慎重的原则,一般每四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如有充分理由确需进行修订的,其一般工作原则和流程及上报文档要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相同。修订前,各分院、系应组织专家,对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目标所需的条件、手段和环节等再次进行论证并提交修订申请报告。在此基础上提出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草案,经有关专业全体教师认真讨论,并在学院有关职能部门中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稿,由各分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报教务部进入审核程序。每年5月底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是指在某个专业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等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仅由于在运行中发现了问题,需要对既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局部改动的过程。

第十二条 为了适应学科发展和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各分院、系可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但需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程序:

1.各分院、系在制订下学期开课计划前,提出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意见,根据情况填报《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学计划修改审核表》或《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课程变更申报表》或《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开设新课程申报表》,详细说明变更理由,分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同意后由分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部;

2.教务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报主管院长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各分院、系。

 

第五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和评价

 

第十四条 各分院、系应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方案质量监控体系,做到人才培养方案执行信息及反馈畅通,并进行有效调控。各分院、系每学期至少要召开一次教师座谈会或学生座谈会,了解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凡未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报批而擅自调整人才培养方案者,均根据《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十六条 为不断总结经验,各分院、系应定期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以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41日开始实施,此前颁布的《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则(2007年修订稿)》同时废止。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务部

二○○八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