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2017年修订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序、有效地组织教学工作,公平、合理、科学地核定专任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确保全体专任教师的利益,充分发挥专任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师工作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工作量的计算统一以标准课时为基本计量单位,完成1个标准班1学时普通理论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视为1个标准课时。
第三条 非标准班或非普通理论课程的教学工作量,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折算为标准课时。
第四条 专任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为课程教学工作量与实践教学工作量之和,由教务部负责计算。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专任教师。
二、课程教学工作
第六条 课程教学工作量包含完整教授一门课程所必需的各个教学环节,包括备课、讲授、辅导、课堂讨论、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考试命题、监考、阅卷及登记成绩等工作量。课程教学工作须依据课程教学大纲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 课程教学工作量以课程班为基本核算单位,专任教师的课程教学工作量总额为其承担的所有课程班工作量之和。
第八条 课程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遵照附录1《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规则》执行。
三、实践教学工作
第九条 实践教学工作主要包括实训、实习指导和论文(设计)指导。其工作内容涵盖完整的教学实施过程,包括前期准备(诸如动员会、指导讲座、设备调试、业务联系等),过程带教、指导操作、批改作业(报告)、指导论文写作(设计创作)及登记成绩等。实践教学工作须依据课程教学大纲或实习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 实践教学工作量以教师承担的教学工作任务和带教学生数量为基本核算依据,专任教师的实践教学工作量总额为其承担的各项任务的教学工作量之和。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遵照附录2《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实践教学工作量计算规则》执行。
四、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2018学年起施行。原2008年7月公布的《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师工作量核算细则》及其附件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附录:1.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