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开课人数标准指导意见(2018年修订版)
为合理规划我校教学安排,保证教学质量,规范教学管理,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定义
“开课人数标准”指符合该类课程的课程班开设条件的修读人数基本要求。
二、基本原则
1.“开课人数标准”由教务部根据学校各学科专业特点,制定一般性管理规则。各课程管理单位有不同要求者,需经本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教务部备案后方可执行。
2.学生修读需求总人数(含学分重取、转专业学生的修读需求)达到“开课人数标准”的必修类课程,应列入当学期的开课计划。
3.除因该专业学生人数、专业教室可容纳人数确实无法满足要求外,一般情况下,必修类课程实际修读人数不足“开课人数标准”二分之一者,选修类课程实际修读人数不足20人者,原则上不得开设。若经教学单位评估仍需开设者,需按要求提交申请,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准予开设。
4.各教学单位应积极探索新型教学模式,推广小班化教学、混合式教学、翻转课堂等教学方式,提升教学效果。
三、工作要求
1.各类课程的“开课人数标准”详见附表;除特别说明外,允许课程管理单位根据专业(方向)人数、师资条件、学生修读需求等因素科学分析后进行合理调整课程班实际编班人数。
2.各教学单位在制订开课计划时应参照附表,对所管理的课程做好课程班容量规划,并在综合教务系统→课程班→编辑课程班→“容量”编辑中完成设置。
3.各教学单位应及时跟踪因学生课程学分重取或转专业所发生的必修类课程修读需求的变化,并及时进行开课工作调整。
4.各教学单位应重视各个选课阶段学生的选课结果,及时分析、研究,调整或停开不符合基本开设要求的课程班;并通过选课机制,甄选优质课程,选任教师担任擅长的课程教学任务,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和师资队伍的建设。
附表1:公共类课程开课人数标准
课程类别 | 课程名称 | 开课人数标准 | |
思想政治理论课 |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思想道德修养(含实践)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含实践)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含实践)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含实践) 形势与政策 | 80 | |
部分公共必修课 | 军事理论 大学语文 生涯规划-探索与管理 创新与创业基础 计算机基础 | 80 | |
公共数学 | 高等数学(A)Ⅰ-Ⅲ 高等数学(电子)Ⅰ-Ⅱ 高等数学(B)Ⅰ-Ⅲ 高等数学(C)Ⅰ-Ⅲ 高等数学(D) 概率统计(经管类) 概率统计(理工类)(A)、(B) 线性代数(A)、(B) | 60 | |
公共外语 | 大学英语Ⅰ-Ⅳ 大学英语(艺术类)Ⅰ-Ⅳ 大学日语Ⅰ-Ⅳ | 40▲ | |
英语听说Ⅰ-Ⅳ | 30▲ | ||
第二外语 | 第二外语(日语/法语)Ⅰ-Ⅳ | 40 | |
技能选修课 | 职业技能类 | 一般课程 | 80 |
外语类课程 | 40 | ||
创新创业全校平台选修课(2015级起) | 40 | ||
语言技能类 | 40 | ||
计算机技能类 | 60 | ||
通识选修课 | 一般课程 | 80 | |
外语类课程 | 40 | ||
《合唱艺术》、舞蹈类课程 | 45 | ||
器乐类课程 | 30 | ||
美术类、设计类实践课程 | 25 | ||
注:▲表示该类课程按“开课人数标准”审核是否开设,而非“开课人数标准”的二分之一。
附表2:专业类课程开课人数标准
课程类型 | 开课人数标准 | |
一般理论课程 | 40 | |
讨论式、互动式课程 | 20▲ | |
部分专业课程 | 外语专业课程(包括写作、翻译类) | 20▲ |
艺术设计系实践类课程 | 15-20▲ | |
音乐系实践类课程(专业方向性课程除外) | 15-40▲ | |
建筑学院美术类、设计类课程 | 15-20▲ | |
理工类实验实训课程(机房授课除外) | 8-24▲ | |
其他实践类课程 | 20▲ | |
注:
1.实践类课程、理工类实验实训课程、建筑学院美术类、设计类课程的开课人数标准是指对应一个任课教师的学生数。
2.▲表示该类课程按“开课人数标准”审核是否开设,而非“开课人数标准”的二分之一。
3.“一般理论课程”指以课堂讲解为主要教学手段的课程;“讨论式、互动式课程”指超过三分之二学时为讨论式或互动式教学的课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