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业统计查询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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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结业与肄业 |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 |
第十一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高在校年限内(四年制本科生为六年,五年制本科生为七年),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并实行电子注册。符合厦门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获得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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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学生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准予提前毕业。提前毕业学生待遇与其他毕业生相同。 |
|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最高在校年限(四年制本科生为六年、五年制本科生为七年),所获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要求,但已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数90%以上者,准予结业。未修、或已修不及格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自费补修、重新修读或补考一次,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填写。逾期不补修、重新修读、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 |
| 第六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或在校时间(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已达规定最高在校年限(四年制本科生为六年、五年制本科生为七年),所获学分不足教学计划总学分数90%者,颁发肄业证书,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 |
| 第六十一条 对被学院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
| 第六十二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
| 第六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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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延长修读年限申请表》 |
下载《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结业申请表》 |
下载《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肄业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