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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 发布:嘉庚学院教务部 | 日期:2003-12-26 』
 

第一章

第一条 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 为了保证考试正常进行,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纪律观念,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手册》,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考试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 考试前学院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考试各项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考试时间:任课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安排期中考试,原则上必修课必须安排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安排在该学期最后两周。

第五条 考试地点:期中考试原则上安排在原上课教室;期末考试地点由教务部门统一安排。

第六条 教务部门应统筹做好考试相关的准备工作,各系应在期中考试前两周,期末考试前三周及时上报考试的专业、年级、人数、课程名称等信息。

第七条 学院组织召开监考教师会,学习学院有关规定,做到:增强责任感,熟悉《监考人员守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考场规则及违纪处分办法》等文件。

第八条 各系召开学生大会,宣传学院对考试的要求;提倡平等竞争,反对考试作弊,要求 学生自尊、自爱、严守纪律。

第三章 考试命题

第九条 考试命题工作原则上由任课教师负责,命题工作应在考试前一周完成,并按时上交教务主管部门。

第十条 期末考试科目要求在课程结束前命题 A、B卷(雷同率不得超过10%),其难度、广度和份量应相当。

第十一条 试卷命题应着重检查学生对所学课程基本内容的理解,掌握和运用,同时也应检查学生的综合应用、创新等能力。

第十二条 命题内容中, 具有明确答案的试题,应附加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参考答案中应包括各种可能的常见答案。

第十三条 考试方式应根据课程的特点而定,可以闭卷,也可以开卷,可用笔试,也可用口试,或两者兼用。

第十四条 逐步建立“试题库”,使命题工作进一步做到科学化、标准化。

第四章 试卷的制作与保管

第十五条 命题教师应负责制作样卷。

第十六条 试卷的印刷与考前保管工作由教务部门负责,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试卷的印刷及装订任务必须在考试前一周完成,并确保试卷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 试卷的印刷完成后由教务部门加盖公章保管。所有接触过试卷的工作人员对试题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密,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试卷密封后,必须在规定的考试时间,由监考人员在考场学生面前公开拆封、分发试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拆封试卷袋。

第二十条 考后的试卷,由各系自行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保管到期,应指定专人集中销毁。

第五章 监考、巡考人员守则

第二十一条 主持监督考试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工作,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教务部在具体考试安排中落实监考人员名单。 每个考场至少派两位教师监考。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逐个检查考生有效证件,并核对是否按要求入座。在发卷前统一处置不准带入考场的书物和相关文字材料的纸张。

第二十四条 分发试卷后,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查对试卷是否有误,还应提醒考生在答题纸上指定的位置填写相关的考生信息和考试信息。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许作任何解释和暗示,若因印刷不清或分发错误,考生举手询问时,方可给予答复、更换。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阻止与本考场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现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得吸烟、看书报,谈笑和打瞌睡,不得随意离开考场。

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要时刻注意考生情况,如发现考生出现意外,无法坚持考试,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考试时间终止前 10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考试结束时间一 到,应令考生停止答题,立即交卷。

第三十一条 考生交卷时,监考人员应及时清点试卷和答卷,如发现试卷或答卷缺少,应立即追查。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应及时按规定装订好试卷、答卷交给阅卷老师,并按要求填写《考试情况记录表》。

第三十三条 巡考人员由教务部门选派3-5人组成,负责对所有考场的巡视、监察工作。

第三十四条 巡考人员应认真检查各考场监考人员行使职责情况和考场运行情况, 若发现考生违纪、作弊现象,应在监考人员的协助下及时处理 。

第三十五条 监考、巡考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者,将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六章 考场规则

第三十六条 考生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准备好贴有本人近照的学生证和考试所必需的用具,关闭手机,按照指定的座位对号入座。无证者或不按指定座位就座者一律不准参加考试。

第三十七条 考生不得携带书本等与考试相关的材料进入考场,携带者应将上述物品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第三十八条 考生应在试卷和答题纸上规定的地方填写院、系、专业、班级、姓名、学号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开始考试后,考生应在15分钟内先检查试卷是否有印刷问题,如有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报告并更换试卷,超过规定时间不得更换试卷。

第四十条 若考生迟到30分钟,则不准进入考场并以该课程缺考论处;开始考试后的30分钟内,无论答题完毕与否,一律不准离开考场。

第四十一条 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特殊情况必须离开考场须征得监考老师同意并有监考老师随行,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四十二条 考试时不得互相谈话、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如确需借用文具,应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由监考人员代为转借。

第四十三条 交卷时,考生应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翻盖放在桌上,由监考老师统一收取。

第四十四条 考生应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完成答卷,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高声喧哗,违者按作弊和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第四十五条 考生应以诚信为本,自觉独立完成考试。凡有作弊行为者,严格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考场违纪、作弊认定原则

第四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场违纪: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不按监考人员的规定放置;
  2. 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擅自确定自己的考场座位;
  3. 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
  4.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 在考场内吸烟、大声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
  6.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专业等与考试无关内容;
  7. 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等;
  8. 考试期间擅自拆分试卷,撕毁试卷或答题纸;
  9. 将试卷或答题纸(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带出考场;
  10. 扰乱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11. 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12. 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
  13. 向有关人员实施贿赂、恐吓、暴力行为等。

第四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作弊论处:

  1. 考试开始后,在考生座位上、书桌里或考生身上发现与考试有关的书、资料、小纸条等物品的,视为考试作弊;
  2. 考生之间交换答卷;
  3. 抄袭他人试卷;
  4. 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
  5. 抄袭书、笔记或事先准备好的小抄材料;
  6. 考试期间,使用通讯工具传递消息;
  7. 有替考行为或蓄意以盗取及其他非法手段提前获取试卷;
  8. 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
  9. 伪造证件、证明、档案或其他不按学院规定以取得考试资格。

第八章 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处罚规定

第四十八条 对有考试违纪行为者,学院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取消所考科目考试成绩,并予以警告及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处理。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考生有考试作 弊行为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算,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协同作弊者与作弊者同等处理。

第五十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者必须认真地反省自己的错误,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在事发后 24小时内将书面检查报所在学院(系)。对拒不认错的,从重处理。

第九章 评卷和成绩管理

第五十一条 评卷教师要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进行评卷,评卷工作要做到认真、细致、公正、准确。

第五十二条 评卷教师应于考试后及时完成试卷的评分和登分工作,并填写好《成绩登记表》、《试卷分析表》按时送交所在系教学秘书。

第五十三条 评卷、登分工作结束后,由教务部门负责复查。经查明有误者,应及时更正,备注更改原因,并由复查人签名以示负责。

第五十四条 成绩公布本着“严谨、保密”的原则,开通网上成绩查询系统。教务部在公布成绩之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核对工作。学生、任课教师和相关教务人员须利用个人账号和密码登陆进行相关查询。

第五十五条 学生成绩以网站公布的成绩为最后成绩,原则上不再作修改。如果对成绩有疑问,并且能够出具具体、明确的理由及证明材料的,可以在新学期注册之日起三天内递交书面申请,逾期一概不予办理。对无具体、明确理由和证明者一概不予受理。

第五十六条 成绩的存档工作由教务部门统一执行,学生毕业后转入档案室保存。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嘉庚学院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务部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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