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课程成绩管理办法

发布:教务部  2017-11-03

为了加强教学过程管理,明确我校课程成绩管理环节的各项要求,确保成绩工作的严谨、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成绩构成及比例

(一)课程的成绩应由出勤成绩、平时成绩(如作业完成情况、课堂表现等)、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按适当比例组成。

(二)一般情况下每门课程必须设置出勤成绩,该部分成绩比例以占总成绩的5%10%为宜。

(三)一般情况下每门课程必须设置综合性考核,即期末考核;该部分成绩比例不宜低于总成绩的50%,若该课程同时设置了综合性考核性质的期中考核,则该部分成绩比例可调整为不宜低于总成绩的40%

第二条 成绩形态

(一)课程的总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计分,以100分作为满分分值。课程总成绩不足60分的学生,将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中各构成部分须明确其类别为“百分制”还是“实际分值”。

(二)军事训练、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成绩采用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有些不宜采用上述记分办法的课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制记分。

第三条 成绩评定

(一)任课教师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评卷规范》完成成绩评定。笔试类考核应严格按照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批阅试卷;非笔试类考核应详尽签署评语。

(二)所有考核形式的成绩评定均应有真实、完整的书面记载,任课教师应将考核与成绩评定依据妥善保存,以备产生成绩争议时进行复查和处理。

(三)课程的总成绩一般应符合正态分布,若出现分数段密集于某一个高分数段或某一个低分数段等成绩异常情况,如90分以上(或优秀)的人数或者不合格人数超过该课程班总人数的20%时,课程管理单位应认真调查了解,分析原因,形成书面说明材料和处理意见。

第四条 成绩登记

(一)任课教师须如实、准确地将学生各构成的成绩录入到综合教务系统,课程的最终成绩将由综合教务系统根据成绩构成比例自动合成。出勤成绩、平时成绩和期中成绩须在期末考核前录入;期末成绩须在期末考核材料评阅完成时录入(采用蔽名改卷方式的,按“试卷编号”进行录入),对不合格的分数须仔细复核。

(二)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须参照《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课程教学文件撰写和提交说明》提交课程考核文件,包括各部分成绩的《成绩登记表》和试卷、学生答题本(或论文、作品、课程设计、课程报告)等。

(三)除非证实属成绩登录或核对工作的错误,否则成绩评定后一概不得对任何成绩记录进行补、改、调等操作。如有任何变更,均须提交书面说明并由责任人签章,报学校审核;因丢失、遗漏、疏忽等原因造成成绩错误的,学校将依照《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特殊情况的成绩处理

(一)同一个课程班内所有学生的考核要求原则上均应保持一致,任课教师不得随意更改个别学生的考核要求。对于采取特殊修课方式的学生(如重取免听、免修),任课教师务必在学生加入课程班时与学生明确课程考核要求,中途不得随意变更,并须按要求录入这部分学生的成绩。

(二)任课教师须按照与学生明确的成绩构成比例给定学生成绩。学生因正当事由不能参加平时考核和期中考核(如因病),获准请假并按要求办结相关手续的,教师须以补考或者其他约定的方式及时补齐相应成绩;学生无故未参加考核的,该生该次考核成绩以0分计。凡成绩被判定为0分的,教师在综合教务系统录入成绩时必须备注说明理由,并在提交前仔细复核。

第六条 成绩复查和更正

(一)学生对课程成绩存在疑问的,可于新学期注册日(含)起3日内填报《学生课程成绩复查申请表》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教务部负责指定成绩复查人员查阅学生答题本、论文等期末课程考核文件,课程管理单位负责核查其他课程考核文件。查阅学生答题本、论文等课程考核文件时必须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

(三)若期末卷面成绩总分统计有误,由教务部联系任课教师到场确认并予以更正。其他成绩存在争议的,由课程班教学秘书联系任课教师提供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进一步核实。

(四)凡经核实成绩确有错误的,由教务部负责报院务会审批同意后在综合教务系统中更正,并通知学生成绩复查结果。

(五)所有成绩更正证明材料随《学生课程成绩复查申请表》装订、编号,以学期为单位由教务部负责存档。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1312月公布的《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成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